[拼音]:Zhongguo jindai dizu
[外文]:land rent in modern China
指我国从清代 战争到我国建立前的地租主要形式,属封建地租,是封建地主凭借土地所有权和超经济强制,无偿占有贫苦农民剩余劳动的一种经济形式。
地租形态战争前,我国大部分地区的劳役地租已基本上为实物地租所取代,有些地区并开始了由实物地租向货币地租(包括折租)的过渡。近代时期,货币租有进一步的发展。19世纪末20世纪初,在官田、旗地和少数地区的民田中,货币租已是主要地租形态。经济、园艺作物比较发达的地区,货币租也占一定比重。北方地区货币租更普遍一些。但从全国范围看,实物租仍居主导地位。在民国时期,据1934年对22个省中789个县的调查,货币租占21%,实物租占79%。有些地区还程度不同地保留着劳役租残余,在某些少数民族地区劳役租甚至还占优势。1937年 开始后, 滥发纸币,通货恶性膨胀,各省田赋相继改征实物。一些原来征收货币租的地主也纷纷改征实物,从而出现了向实物租的逆转。据1941年对 统治区12个省的调查,37%的货币租改成了实物租。
征租方式货币租通常是定额租(死租),而实物租则分为定额租和分成租(活租)。明清之际已出现分成租向定额租转化的趋势。近代时期,除太平天国起义失败(1864)后一段时间某些地区一度逆转外,分成租转化为定额租的趋势愈加明显。据抽样调查,20世纪30年代,定额租占整个实物租的64%。南方地区定额租更普遍一些。定额租又分硬租和软租两种:硬租不论丰歉都要照额缴纳;软租在遇到灾歉时,可以协议酌减。后者似乎更普遍一些。在某些灾害频繁、收成常年不足的地区,折扣收租几成惯例。因此,契约规定的地租称为额租或原租,每年必须缴纳的地租称为实租。
此外,地主还征收押租。押租起源于明清,近代时期更为流行。据1933年对359个县的调查,有押租的达169个县。押租数额也不断增加,多的相当于一年租额的3~5倍,乃至10倍以上。又有在耕播前或头年秋季预收地租者,谓之预租或“上打租”。货币租中预租尤为常见。在不少地区,预租田占全部租田的一半以上。
地租额和地租率随着地租形态的演变,以及押租制和预租制的流行,农民和地主之间的封建依附关系趋向松弛,而地租量、地租率和剥削深度不断提高。由于实行分成租的租田往往由地主提供一部或全部耕牛、农具、种子、肥料,地租中包含地主垫支的经营成本及相应收益;定额租多有押租,存在“增押减租”、“押重租轻”的情况;货币租多为预租,含有利息的成份,因而不容易观察出地租量变动的趋势。
地租额和地租率受自然和社会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和制约,变化因时因地而异。一般地说,在农业生产力水平大致相同的地区,租额大体是接近的。近代时期大部分地区的发展趋势也是基本相同的。太平天国失败后一段时间,某些地区的地租额有所下降,但租率大都上升;20世纪初,由于一些地区经济、园艺作物种植的推广和商业性农业的发展,租额和租率普遍上升;在 期间的 统治区,由于人口增加,农民竞佃,以及地主对土地的垄断和投机,地租的增长趋势尤为明显。
单位面积租额,19世纪末,在南方稻产区,谷租的通常数额是“亩田石租(米)”,钱租则为制钱一至二千文。在北方和西南部分地区,谷租每亩通常为三斗左右,钱租四五百文上下。至于地租率,在相当一部分地区,“平分其粮”或“租取其半”仍然被认为是通行的标准。其中山东、皖北、江西、广西、贵州、宁夏等地,租率多在50%上下;直隶(今河北)、山西、热河、绥远、察哈尔、东北、陕西等地,有较多一部分地租的租率不到50%;而江苏、皖南、浙江、福建、台湾、湖南、湖北、四川等地,相当一部分地租的租率超过50%。不过后两部分地区,仍有一部分地租的租率在 50%左右。地租对地价的比率,则多在5~10%上下。20世纪30年代,地租普遍增加,租率无论南北,大多超过50%。地租对地价的比率也大多上升到10~15%。然而,这些都还没有包括地主的额外浮收和勒索。
近代我国的农业生产力水平和佃农的剩余劳动率很低,而地租额和地租率很高。残酷的地租剥削是阻碍近代农业生产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原因之一。
近代我国已出现有资本性质的佃富农和商人租地经营的农场,但为数有限,在农业生产中不占重要地位,农业经营中资本的平均利润尚未形成,这些佃富农和农场主所缴纳的地租也不是超过资本平均利润的余额。还有一些农垦公司将土地出租给农民,它们所收地租也是同样性质。近代我国尚未产生典型意义的资本地租,即使有,也还处于萌芽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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