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gudai wenshu zhidu
指我国古代朝廷或官署关于文书的发布、执行和管理的制度。文书在我国出现很早。甲骨卜辞证明,殷商时代就已开始运用公文来记录王室的活动和发布政令。周时有些钟鼎铭文载有官文书,《尚书》中的“诰”也是周代的文书。这时的文书制度还处在形成阶段。秦始皇统一我国,建立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政治体制以后,文书制度逐渐形成,愈到后来愈趋完备。
在封建时代,皇帝的诏令是国家最重要的公文形式。凡军国要事、法律命令、赏赐封赠、刑罚惩戒、田赋徭役、天文历法等一切有关国家的大政方针和重要事务,都以皇帝的名义颁发诏令一类的文书来进行处理。皇帝诏令类文书有:制、诏、策、敕、册、诰、旨、令、谕等。各种名称的文书在使用上各个朝代是不同的。唐代发布政令的常用文书是敕;宋代是御札和敕牒;元代是圣旨;明代是诏书和敕谕;清代是上谕和寄信。“寄信”是清代特有的一种机密文书,由军机处封发,内容涉及“诰诫臣工,指授方略,查核政事”,通称“廷寄”。
臣工上奏皇帝的上行文书,无论种类、用途、规格、体裁,都有严格的规定。据《唐六典》卷8载:“凡下之通于上,其制有六:一曰奏抄,二曰奏弹,三曰露布,四曰议,五曰表,六曰状。”《明会典》通政使司条规定:“凡内外各衙门,一应公事用题本,其虽系公事而循例奏报、奏贺、若乞恩、认罪、缴敕、谢恩,并军民人等陈情、建言、伸诉等事,俱用奏本。”总括历代臣工上奏类文书有:奏、章、表、启、状、笺、议、揭贴、制对、题本、奏本、奏折等。大体上表、笺一类是臣下对皇帝歌功颂德的贺章,题、奏、揭贴是关于政务的请示报告。在清代,“大小公事,皆用题本,用印具题”,而对于“不便宣漏于本章者”即用奏折(《清会典事例》卷十三),所以奏折的重要程度在题本之上。但是在奏折中也有“请安折”之类毫无实际内容、只是向皇帝表示效忠的东西。
在国家机关之间,上行文书有牒、申、呈、详、禀;下行文书有符、帖、牌、票、 檄; 平行文书有关、刺、移、咨、牒、照会;此外还有具有专门性质的财政会计文书、户籍土地文书、会盟涉外文书等。
我国古代对于文书工作虽有专管、兼管之分,但都由 机关的机要部门负责。以中央机关为例,秦和西汉由丞相府处理文书工作;东汉由尚书台主管;唐、宋由中书省、尚书省、门下省及枢密院分掌;明、清由内阁、通政使司、六科、六部执掌,清代还创设军机处、奏事处等机构,承办廷寄和接收奏折。
我国古代文书工作制度的内容主要有拟制誊写、签押用印判署、票拟、贴黄(摘写提要)、登记立卷、移交和管理、投递驿传、照刷磨勘文卷(复核监督)、保密等。这一套制度保证了文书工作的质量,加强了文书工作的效率,从中也反映了我国封建专制主义中央集权的特色。《唐六典》、明清会典均列专门章节记述文书制度。如有违反,则要处刑。例如,文书传递稽程,唐律规定“诸稽缓制书者一日笞五十,一日加一等,十日徒一年”;缮写公文如贴改挖补,也要处刑,“诸制书有误,不即奏闻,辄改定者,杖八十”(《唐律疏议·职制》),“凡增减官文书者杖六十,若有所规避,杖罪以上各加本罪二等……因而失误军机者,无问故失,并斩”(《明律·公式·增减官文书》),清律同。对于违反避讳制度“误犯宗庙讳者杖八十,口误及余文书误犯者笞五十”,“即为名字触犯者徒三年”(《唐律疏议·职制》)。 甚至有的官员因为在公文中“虚词繁文”也受到惩罚。朱元璋就曾经杖责上书一万七千字中只有五百字是正题的刑部主事茹太素,并下令“有以繁文出入人罪者,罪之”(《明实录》卷149)。历代统治者都特别重视保守公文的机密,采取许多防范措施,明代的“密旨”、“密疏”都要在御前封出或开拆;清代的奏折不许“与人参酌”或互相传看。如有泄密则属严重犯罪,处重刑。唐律对“诸漏泄大事应密者,绞”,“非大事应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蕃国使者,加一等”(《唐律疏议·职制》)。对泄漏军机者特别严惩,明律规定:“凡闻知朝廷及总兵将军调兵讨袭外蕃,及收捕反逆贼徒机密大事,而辄漏泄于敌人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大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明律集解》卷3),清律也有相同条款。由此可见,我国古代的文书制度是以刑法为后盾的,表现了我国古代法律体系中行政法与刑法互相渗透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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