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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制度

[拼音]:lixiu zhidu

我国干部 制度中的一种特殊退休制度。享受离休待遇的条件为参加革命工作的时期和离休的年龄。即凡是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我国 党领导的革命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和“包干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1948年底前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享受当地人民 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只要符合下列年龄规定,都可享受离休待遇:

(1)中央、国家机关的部长、副部长,省、自治区、直辖市d委叔记、副叔记、省长、副省长、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及相当职务的干部,正职年满65周岁,副职年满60周岁;

(2)中央、国家机关的司局长、副司局长,省、自治区、直辖市 的厅局长、副厅局长,地委叔记、副叔记和行政专署专员、副专员及相当职务的干部,年满60周岁;

(3)其他干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离休待遇的原则是“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即干部离休后按同级在职干部规定的范围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有关重要会议和政治、文化活动,了解国内外形势和我国 党的方针政策;原工资照发,医疗、住房、用车、生活用品供应等优先照顾。对于 时期及其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干部分别给予生活补贴。离休制度对鼓励革命有功的老干部和做好新老干部的交替工作有促进作用。我国 向离休干部颁发《老干部离休荣誉证》。我国 组织部、国家(劳动部) 部和各省、市、自治区都设有老干部工作机构,凡有离休干部的单位和部门也都建有专门机构或配备专职人员,负责对离休干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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