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牙行

[拼音]:yahang

我国古代和近代市场中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定商品质量、价格的居间行商。汉代称驵、驵侩,唐、五代称牙、牙郎、牙侩,宋、元、明又有引领百姓、经纪、行老等称呼。牙行一词始见于明代。他们以经营牲畜、农产品和丝绸布匹等手工业品为主;也有居间包揽水运雇船的,称埠头。

产生和发展

明代以前的牙多属个体经营,活动方式是在各居商停客的店和堆放货物的邸之间往来说合。明初,朱元璋曾想排除牙人。据《明会要·食货五》记载,洪武二年(1369)“令天下府州县各镇市不许有官牙、私牙,一切客商货物投税之后,听从发卖”。但禁令未能行,因而又想以邸、店、牙合而为一的官店来代替牙人。据《明太祖实录》洪武二十四年八月辛巳条:“商人货物至者……驵侩之徒,从而持其价,高低悉听断于彼,商人病之。上知其然,遂令工部,……为屋数十楹,名曰塌坊,商人至者,俾悉贮货其中,既纳税,从其自相贸易,驵侩无所与。”实际上官店并不能代替牙人的活动,有些牙人仿照官店的邸、店、牙合一的形式,依样办理,这就是牙行。因牙行有铺面、堆栈乃至客房等设备,并雇用看货、帮手、帐房、庄客,需一定的资金,故《明律集解附例》卷十规定:“凡城市乡村诸色牙行及船埠头,并选有抵业人户充应。”

牙行必须持有官府发给的牙帖,有官牙、私牙之分,这大概自明代始。据万历《扬州府志》:“俗之经纪,皆官为给帖,凡鱼盐豆谷,觅车雇船骡马之类,非经纪关说则不得行”,但无帖私牙仍大量存在。

清雍正十一年(1733),鉴于牙行太多,影响商品流通,改行额定牙帖制度,经各省确定全国牙帖总数约18万张,并规定以后只能“退帖顶补”(《清朝文献通考》卷三十一)。但未能杜绝州、县滥发,反而使有帖之家视牙帖为奇货,父子相传,或一人领帖,多人经营,称“朋比”。无帖私牙也日多。

自清代始,牙行的职能又从介绍交易、提供仓储、食宿发展到自营买卖,代客垫款、收帐,代办运输、起卸、报关,对农民和手工业者进行预买、贷款。牙行的收入除佣金外还有商业利润、贷款利息、服务报酬等,不过这类牙行是少数。

作用

牙行的作用是双重的。在我国封建社会,农民和手工业者生产的商品零星分散,他们又不熟悉行情,赖牙行居间中介,进入流通,这是牙行的积极作用。但牙行因此操纵价格、垄断行市,以至把持地方市场,坑矇拐骗,对商品流通又有消极作用。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人有冲破牙行把持的倾向。如明末布商即在棉布产区自设庄收购,清乾隆年间广东、山西商人在北京组织的会馆也力图摆脱牙行的干预。 战争后,有些牙行又成为外国洋行搜刮我国农副产品的爪牙。总的说,牙行势力在较大城镇是逐渐衰落的,并部分转化为批发商或改营旅栈、仓储;在农村则仍旧活跃,直到我国建立后才全部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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