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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籍

[拼音]:huji

我国历代 为掌握户口数量而设置的一种簿籍登记制度。

秦汉

从现存史料看,至迟在战国时期已建立了这种制度。据《史记·秦始皇本纪》,秦献公十年(前375),“为户籍相伍”。孝公时,户籍制度渐臻完备,户籍上注明一家人的姓名和口数,生者填上姓名,死时削去,此制早已见于《商君书》中《去强》、《境内》等篇。秦始皇十六年(前 231),命令男子不论是否成丁,一律登记年龄,补充了旧有的户籍制度。云梦秦简《法律答问》提到人户迁居,应请求地方官吏“更籍”,地方官吏必须准确掌握所辖行政区域的户口,如果出现差错,则以律论罪。可见国家对户籍的管理相当严格。秦中央 藏有全国户籍,刘邦入咸阳,萧何急进丞相府收取图籍,其中即包括户籍。

汉代户籍又称“名数”。汉代 非常重视户口数,它是 制土处民,征收贡赋,制造器物,规定禄食,兴发力役,组织军旅的基本根据。因此,用以登记户口的户籍,当然受到重视,并制定有关政策,以保证户籍制度的推行。

战国以来,秦即实行户口调查登记。汉沿袭前代旧制,每年县、道官吏负责进行登记验查户口,当时称为“案户比民”或“案比”。案比的时间规定在八月。汉初采用秦历,以十月为岁首,八月案比,九月造册,适值岁末结束。这时也是一岁田功告竣的时候。案比时民户每人均须亲身到场。据《后汉书·江革传》记载,每岁案比,江革自己挽车送母亲到县廷接受主吏验视,可见汉代案比的严格。

在案比的基础上,县、道编造户籍。户籍的内容,包括每户男女人口、姓名、年龄、籍贯、身分、相貌、财富情况等。汉县、道有户曹,主管户口簿籍。编造户籍应属户曹职掌。岁终时,县、道上计于所属郡国,郡国上计于中央。丞相或三公之下也设户曹主管全国户籍。上计项目有本县、郡户籍民数、垦田数量、钱谷入出、“盗贼”多少等,户籍是其中很重要的一项内容。

国家为了得到较高数额的民数,规定每人必须著名户籍,并以法律作为约束,防止人户脱籍。从史料估计,汉初文景时期户籍大约依法实行。但到武帝晚年,失籍逃籍的人为数一定很多,《汉书·石奋传》记载武帝元封四年(前 107),关东流民二百万口,没有户籍的多达四十万口。且当时兼并日烈,地主豪强自己逃避户籍,又荫庇佃户使隐脱户籍,因此登记入籍的人户日少。到了宣、元至哀、平时期,估计户籍登记已大致恢复。所以《汉书·地理志》所记平帝元始二年全国户数一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余户,口数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余人,可能接近事实。东汉政治废弛,脱籍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明、章、和、安、顺诸帝屡发诏书,让脱漏户籍的流民及其他人入户著籍,但始终没有达到目的。这说明汉代的户籍制度越来越不能贯彻。因此,史书上根据 户籍记载的东汉郡国民数,与实际情况距离就越来越远。

魏晋南北朝

三国战乱,民多脱籍。因当时 已无法掌握具体的人口数字,故曹魏废西汉以来的算赋、口赋而行户调。西晋平吴统一全国后,颁布以丁男、丁女为基准的占田课田制和户调式,并规定了品官荫客、荫亲属的具体限额,说明国家户籍制度开始趋于稳定。时户籍皆用经过药物处理的黄颜色的一尺二寸札,已在官役者载名,故称“黄籍”。西晋速亡,导致户籍制度再度出现紊乱。十六国时期,中原地区“或百室合户,或千丁共籍”,无严密的户籍可言。南燕主慕容德曾在辖区内“正其编贯”,得荫户五万八千户。除此之外,十六国诸 均无检括户口之举。东晋南朝承西晋之制,仍用“黄籍”,但却有为侨居江南的北方流民所设立的临时户口,时称“白籍”。凡入白籍者,无徭役赋税。此外,依附于门阀士族的部曲、佃客亦不在黄籍之内。针对这种现象,为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东晋南朝曾多次进行“土断”。“土断”的中心内容是整理户籍,取消一些侨州郡县,将部分白籍户纳入黄籍,并清查隐匿漏户。由于流民不断南下,土断政策贯穿整个东晋、南朝。在北朝,户籍制度亦逐步完备。孝文改制,颁均田令,行三长制,当有较严密的户籍制相配合。西魏、北周,有计帐、户籍之法。敦煌出土的西魏大统十三年(547)计帐残卷,是当时计帐、户籍制度的珍贵实物。计帐所载项目颇多,主要有户主及户内成员、依附人口的姓名、年龄、丁中、受田数字、应纳租调数等等,与户籍同为控制劳动人民、征发赋役的依据。

唐代户籍主要包括户口、土地、赋役三项内容。规定三年一造;凡季年(即逢丑、辰、未、戌之年)正月上旬,各县主管户籍的户曹就要携带本县上两年所造的手实、计帐到州府去造一州之籍,籍依乡、里次序逐户登记,每户以户主为首,记其姓名、年龄、性别、丁中、户等、身分(如职资、卫士、白丁等),是否课户、现输与否,若有官勋,亦需注明获得日期及同“甲”之“甲头”(唐代将同一批授官、授勋、登第者分为团,称团甲,其第一名者称“甲头”)。以下登记家庭成员(包括良、贱口),先书其与户主之关系,然后登录名字、年龄、性别、丁中、身分等情况,与户主同。之后还登记当户应受田数、已受田数、未受田数。已受田还要登记其每段亩数、坐落所在与其四至,并记明“永业”、“口分”与居住园宅。有的户籍还登记当户应纳租调的数字。造籍一式抄写三份,以乡为单位,粘接成卷。粘接处,骑缝写上某州某县某乡(有的还加某里)籍,州、县名上各盖州、县官印,以杜绝改换作弊。规定在三月三十日前造完。造毕,装潢一份送尚书省户部,两份存州、县籍坊(库)。尚书之籍保存二十七年,州、县之籍保存十五年。造籍后三年内的人口滋生、死亡、没落、逃亡、新附及奴婢买卖而引起的变化,既要在每年一造的手实、计帐上登记,也要在下次造的新户籍上附注明白。甚至因诈伪而由貌阅改正的情况也要记上。总之,登记得非常具体详悉。造籍的费用,由居民负担,每人一钱。至唐玄宗时户主名下加注曾祖、祖父之名,即所谓“三状”;各人名下注毕即书一“空”字,表示此下无字,以免后来添注作伪。这些办法都是为了加强控制,防止逃亡,保证赋役剥削的对象不致减少。但是逃亡仍然不能避免,作伪亦层出不穷。安史之乱后由于战乱流徙,加上政治 ,以致长期不造新籍,或仅据旧籍转写,前期严密的户籍制度业已成为空文。

敦煌、吐鲁番出土的户籍残卷,不但是研究唐代户籍制度的原始实物,而且也是研究当时阶级关系、民族关系、赋役制度等等的宝贵资料。唐代户籍制度也为日本所仿效。日本《养老令》所载户令,基本上出自唐制。日本还保存不少古代的户籍,也为研究唐代户籍制度提供了旁证。

宋代官府依据民户有无税产的情况,把全国居民划分为主户和客户两大类,在主户中,又依据税钱或家业钱的多少,将乡村户划分为五等,坊郭户划分为十等(见户等制)。

宋代版籍有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户口版籍有时简称版籍或户籍,又称人户产业簿、丁产等第簿,或五等簿、五等丁产簿等。二税版籍又称税租簿、夏秋税簿、夏秋税管额帐等。分别相当于唐代三年一造的户籍和一岁一造的计帐。户口版籍虽是户籍正宗,但二税版籍亦需首先在“新收”、“开阁”、“逃移”、“见管”诸项下开列坊郭、乡村主、客户数和丁数,并需开列丁、中、小、老、疾病的人数,与户籍有密切关系。在户口版籍和二税版籍之外,另有称作丁籍,或丁帐、丁口帐的簿籍,一岁一造,亦起着与户籍相似的作用。

北宋建立之初,户籍制度极不健全,直至至道元年(995)下诏复造天下郡国户口版籍以后,才逐渐步入正轨。按照规定,每逢闰年,即推排家产、升降户等,重造一次户口版籍。造籍以县为单位,由县令、佐责成耆长、户长、乡书手上门登录核实各户税产、物力、丁口,定出户等,注明已服差役名目,先张榜公布,如有不实,听民自言,然后编造成册。熙宁年间实行募役法和保甲法以后,五等户籍虽未明令废罢,但逐渐被保甲簿所代替(见王安石)。

辽金元

辽代人户分隶诸斡鲁朵(宫帐)、部族和五京(见辽五京)州县。诸帝及执政之应天、承天二太后皆置宫帐(韩德让特许置文忠王府,拟诸宫例),分州县、析部族隶之,设官府,籍户口,备兵马。宫帐户籍分正户(契丹人)和蕃汉转户(渤海、 等),每户皆二丁(年十五至五十为丁),并列有各宫出骑军数;其户、丁数分别见《辽史》的《营卫志》和《兵卫志》。契丹人及所征服诸部族游牧民皆置为部,其户籍不详。辽太宗时籍五京户丁以定赋税,五京诸府州县丁籍见《兵卫志》(中京道仅有三韩县丁籍),户数则见《地理志》(不全),也是每户二丁。

金代人户分别隶于州县和猛安谋克( 、渤海人不得充猛安谋克户)。其户口计帐三年一籍。自正月初,州县户由里正、主首,猛安谋克户由寨使,至编户家责手实,具男女老幼姓名年龄(分正口和奴婢口)、田亩、牛具及其他事产,二十日报县,二月二十日申州,到四月二十日,各州县、猛安谋克所造之籍一律送到户部。户部由郎中、员外郎各一员掌户籍等事。从大定四年(1164)起,因民户贫富变化,赋役不均,损害 的赋税征收,于是又实行通检推排,清查户口、物力,按贫富分户等,定科差。

蒙古建国(1206)之初,即按千户制编籍全国游牧民,共编九十五千户,并在成吉思汗子弟中实行领民分配,这些都登记在青册 (kk-debter)上。后来在所征服的中原、西域各地区括户造籍,皆称青册(或“户口青册”)。太宗六年(1234)灭金后,下令抄籍中原汉地诸路人户,次年(乙未年)完成,称乙未户籍。宪宗二年(1252,壬子年),因户口流亡、隐占者甚多,无法按乙未籍册科征赋役,遂命重新统计户口数字,是为壬子户籍。后来在壬子籍册基础上核实“续括”。元世祖至元七年(1270)复“括天下户”,但此次实际上并未全面地重新籍户(《元史·地理志》所载诸路户数,仅大都路和南阳州用该年抄籍数),只是按照壬子籍册阅实,将漏籍、析居等户编入户籍。次年颁布《户口条画》,对诸色人户归属作了详细规定。十三年灭南宋,初用其所上户籍,至二十七年,重新抄籍江淮以南诸路人户。此后就没有再进行过全国性的统一籍户。故宋濂说,元代北方户籍定于壬子,南方之籍定于至元二十七年。《元史·世祖本纪》自中统二年(1261)至至元十二年, 逐年皆载全国户数,当是据州县申报的户口增损数字统计。文宗至顺元年(1330),又有全国各地的钱粮户数统计。

籍户后,由官府发给居民印押“户帖”又称“户券”,注明该户丁口、资产及承担赋役情况。元代户籍的特点是,居民按职业分为一般民户及军户、站户、匠户、盐户、儒户、医户、乐户、僧道、鹰房、打捕等十几种,分别著籍,称为“诸色户计”;一经定籍,即不得更易,世袭其业,承担不同的赋役。由于没有实行定期籍户的制度,元代户籍脱离实际的情况尤为严重。

明太祖洪武三年(1370),命户部籍全国户口,置户籍、户帖。户帖格式由户部制定,颁行各州县,各州县照式刻印,给予里甲人户。首列《洪武三年圣旨》,继列户主姓名、贯址(某府、某州、某县、某乡、某都、某保)、所隶役籍(户分三类:民户、军户、匠户,各以其业著籍);其次开列全家口数、男子成丁、未成丁人数及其姓名年龄、女人大小口数及其姓名年龄;再次开列户下事产,包括田地、山荡、房屋、船只、牛畜等项;之后列有刻就的户部尚书、侍郎以及官员的押名以及本州县正官首领官吏填入的姓名。一个户帖分作两联,编以字号,骑缝处加盖户部印,称半印勘合,一联给各该户主收执,一联存户部即为户籍,以便编审赋役。并命州县每岁统计其户口登耗,造册上报。洪武十四年编制赋役黄册后,户帖逐渐失实以至废弃不用。

所谓赋役黄册,是明朝用以管理户口、征调赋役的制度。因皆以黄纸为面,故名。洪武三年,浙江湖州等府曾编制过小黄册,规定每百家画为一图(即编为一里),推丁多、粮多者若干人为里长、甲首,负责催办税粮军需,十年一轮,是为“小黄册图之法”。十四年,明太祖朱元璋在全国推行里甲制度的基础上,诏令编制赋役黄册。规定每里(一百一十户)编为一册,册首类总为图,记载税粮户口之数;鳏寡孤独不任役者则带管于一百一十户之外,列在图后,名曰畸零。册凡四:一本进户部,所在司、府、县各存一本。二十四年,又颁行编制黄册的格式,各州县依式翻刻,发至各坊、厢、里长和甲首及各户。黄册以户为单位,依式填写所在都图里甲,标明属于正管(满一百一十户之里甲人户)还是带管(不足编作一里之余剩人户)抑或是畸零(鳏寡、残疾、幼小及外乡寄庄人户),以及户主姓名、贯址、都图、役籍、轮充里甲年份,并按旧管、新收、开除、实在四项(合称四柱式),填具人丁和事产(包括田地山塘、所纳夏税麦和秋粮米的数目、房屋、舟车牛马等)的数目,此即“亲供首状”或“清册供单”。各户填后交甲首,甲首交该管里长,再交见役里长。由见役里长按各户人丁事产之多寡,分为上中下三等,排年应役,并订为四本,作为本里之草册,送本管提调官查核后,发还各里,依式誊写,作为正册,报送本管衙门类总。县将各里之册类总并编一总册,逐级上报,府、布政司类总后也各编一总册,年终进呈并解送南京户部。各里进呈之文册和司府州县之总册,俱用黄纸为面;地方存留之文册,用青纸为面。因所编皆民户,故又名民籍黄册。黄册编定之后,发给各户一纸帖文,按四柱式写明该户所纳粮签数额,据此纳粮当差。

明初定制:黄册每十年编造一次。依据旧册,并将十年内重填各户人丁事产的变迁。这既能掌握全国每户人丁事产的变迁,也是为了使赋役负担尽可能比较合理。明中期以后黄册制度渐趋败坏,每逢编造黄册时,里甲书手人等 、上下其手、变乱户籍、飞洒税粮、诡寄田产、漏报人丁、脱免差徭、挪移里甲,使黄册形同虚设,出现了“人多百岁之老,产竟世守之业”的奇怪现象。在这种情况下,官府征税编徭则又自为一册,名为白册。

民籍黄册外,又有军籍黄册。用以管理军户承袭军职、补丁勾军、防止脱免等。也是一式四份,即兵部与所在省、府、县各一份。

为妥善保管与利用黄册,朱元璋在南京玄武湖中小岛上修建了专门收藏黄册的库房,是为后湖黄册库。官吏非经批准不许入库,各级衙门为查对辖下的军民户籍,只许调阅有关年份和项目,不得抄录全册。每逢大造黄册之年,派南京国子监监生来库进行核对,如发现新旧册籍间有矛盾差错,即严令订正。为便于采光防霉,后湖黄册库库房均按东西方向建筑,并订有晾晒、整理和警卫制度。明成祖朱棣迁都北京后,黄册库仍留南京,存储黄册曾多达一百七十余万册。此外各省、府、县亦设有专门储存本地区黄册的库房,名为架阁库。

清沿明制,以丁口定赋役,需确查人丁数目,据以征丁赋,故有编审户口制度。

顺治元年(1644),清廷令州县编置户口牌甲;四年,诏令编审人丁;五年,规定每三年编审一次,十三年改为五年一次。编审办法,将户分军、民、匠、灶四籍,各定上中下三等。城乡各籍军民每百一十户划为一单元,城中称“坊”,近城称“厢”,乡村称“里”。坊、厢或里,推其中丁多者十人为甲长,其余百户分为十甲,各户将十六岁至六十岁的丁男(个别省份,如江西,曾一度包括女人)数目报告甲长,甲长以上逐级呈报,由户部汇齐全国总数,具疏奏报皇帝。

清代历次编审,弊端甚多。各级胥吏借此勒索,百姓不堪其扰;有司官员恐因人丁数增而难于催征加收的赋粮,故意隐匿户口,不愿上报实数;商贾流民不能及时登记;偏僻地区及少数民族人丁更难统计齐全。因此,编审数字往往虚假不实。

康熙五十一年(1712)规定盛世滋生人丁永不加赋,以康熙五十年钱粮册内载名的丁数为准,赋役永为定额;雍正年间丁税地税合一,各直省逐步将丁银摊入地粮(见摊丁入地)。这样,为定赋役而实行的人丁编审已经失去意义,故于雍正四年(1726)议停。乾隆五年(1740),令各督抚于每年十一月将户口数与谷数一并造报。乾隆三十七年谕永停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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