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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建设自筹资金

[拼音]:jiben jianshe zichou zijin

[外文]:self-financing for capital construction

我国地方、部门、企业、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自行筹措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简称自筹投资。

基本建设自筹资金是我国基本建设投资的重要来源之一。为了调动地方、部门、企业的主义建设积极性,国家允许地方、部门、企业自筹基本建设资金,作为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对国家财政和信贷基本建设资金的必要补充,可以解决国家建设资金不足的矛盾。地方、部门、企业按国家规定筹措的基本建设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地方能源、运输、建材、建筑、农林水利、轻纺、机械电子、商业、文教、卫生、住宅、环境保护和城市市政设施、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建设,以便起到对国家建设拾遗补缺,同时促进地方、部门、企业生产建设和改善人民生活的作用。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和经济管理体制的改革,基本建设自筹资金占基本建设投资的比重不断上升,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在1953~1957年的第一个 时期,自筹投资在基本建设投资中仅占9.7%,而在1958~1962年的第二个 时期上升为21.7%,1963~1965年为11.9%,1966~1970年的第三个 时期为10.7%,1971~1975年的第四个 时期和1976~1980年的第五个 时期分别上升到17.5%和22.8%,1981年达到43.2%,1982年为50.2%。

我国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的来源,主要有:

(1)省、地(市)、县各级财政的地方机动财力和预算外专项资金(如工商附加税、城市公用事业附加税、城市房地产税、城市公房租金收入、农业税附加、自筹企业收入等)。

(2)企业主管部门和企业专用资金,主要包括企业专用基金,如利润留成、生产发展基金、企业福利基金、主管部门管理费等。

(3)事业单位自收自支和以收抵支未纳入国家预算管理的各项资金,如交通系统的养路费,中小学学杂费,卫生、体育、园林等单位的业务净收入等。

(4)国家机关的各种特种基金。上述专用资金都有专门用途,要按专款专用的原则,在保证国家规定的用途的正常需要之后确有剩余,经过批准才能用于基本建设。

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种类多、范围广,来源比较零星分散,使用方向复杂,必须加强管理。基本建设自筹资金管理的原则和要求是:

(1)各地方、部门、企业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本建设,必须按规定的审批程序和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并需经国家综合平衡后纳入国家基本建设计划。地方、部门自筹投资安排的基本建设及其具体项目,由地方、部门负责平衡,经国家计划委员会审核确定计划额度,执行中允许在10%的范围内浮动。

(2)自筹资金来源必须正当,数量要落实,使用要符合规定,不准乱拉和挪用、挤占其他用途的资金。

(3)自筹资金安排的基本建设项目所需要的材料、设备、施工力量必须落实,不得挤占生产维修、支援农业和供应市场的材料。

(4)自筹资金必须在建设银行专户存储,先存后批,先批后用,由建设银行负责拨款和监督。同时,除用于能源、交通、学校教学设施、医院医护投施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投资外,要征收建筑税;对超过国家计划规定浮动范围的自筹投资,要采取经济手段加以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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