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Bulaiteman
[外文]:Edgar Sheffield Brightman (1884~1953)
美国哲学家、人格主义的主要代表。毕业于波士顿大学, 是人格主义创始人B.P.鲍恩的学生。他分别于1912、1929、1936年获哲学、法学和文学博士学位。曾任布朗大学、内布拉斯加大学教授,波士顿大学和哈佛大学校长。1936年任美国哲学协会东部分会主任。1925年波士顿大学设立鲍恩哲学讲座,他任主持人,直至逝世。主要著作有:《哲学概论》(1925)、《宗教的价值》(1925)、《上帝是人格吗?》(1932)、《自然和价值》(1945)、《人格和实在》(1958)等。
布赖特曼早年追随J.罗伊斯的绝对唯心主义,后来受到W.詹姆斯的实用主义哲学观点的影响,之后转向鲍恩的人格主义,并对鲍恩的哲学作了某些发挥和修正。他把精神性的自我、人格当作唯一真实的存在,认为“实在”一词除了在人之中、属于和为了人以外,没有其他意义,那些在实在性上低于人的存在物,也只是因为与人相关联才成为实在,宇宙归根到底是人的领域。他在H.柏格森的生命哲学影响下,强调人格是一种变动不居的过程,人格的自我同一不是固定不变的,而有时间性。因此,他的人格主义被称为“时间的人格主义”。他象鲍恩一样,把人格区分为个人的有限人格和上帝的无限人格,并最终将个人置于上帝的主宰之下。但在表面上,他企图缩小上帝的作用而强调自我的超越作用,认为每一个人通过本身的经验和潜藏的能力,可以与别人和世界联系起来,而不必借助超乎个人之上的力量。他主张用多元人格主义代替一元人格主义,认为人的活动本身的作用可以调和各种对立的理论。在认识论上,他比鲍恩更为强调个人经验的作用。他还把社会历史问题归结为道德问题,认为人本身中存在的各种道德品格和价值观念的冲突,是现代西方社会各种矛盾和危机的根源,消除人内心的各种冲突,实现道德的再生,是解决当代社会问题的根本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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