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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交售价格

[拼音]:yiwu jiaoshou jiage

[外文]:price of voluntary sales

苏联自1933年至50年代末对农产品实行指令性定额义务交售制度所采用的价格形式。又称征购价格。它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带有税收的性质。按照规定,凡集体农庄、个体农民、农庄庄员等生产的部分产品均按国家规定的义务交售定额和固定价格卖给国家,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交售任务。

20世纪30年代初期,苏联开展主义工业化和实行农业集体化后,为了保证国家获得经济发展所需要的农产品和大量建设资金,通过农畜产品收购法令,从1932年起,逐年将农产品的预购合同制改为义务交售合同制,经济作物仍执行预购合同制。义务交售制实行初期,种植业产品交售定额按播种面积计算,畜牧业按牲畜头数计算。1940年改为前者按耕地面积、后者按使用土地面积计算,称为“公顷原则”。农产品义务交售定额,以谷物为例,1936~1940年占总产量的40%。后虽有所降低,但仍占相当比重。义务交售价格不仅低于产品价值,而且低于产品的生产成本。1953年,谷物的义务交售价格仅为生产成本的10%,牛肉为5%,猪肉为6%,牛奶为22%。农民几乎无偿向国家上交农产品,生产积极性受到严重挫伤。自1953年起,苏联强调农业生产单位和国家之间的关系应该建立在商品货币关系上,贯彻物质利益原则,决定降低交售定额,同时大幅度提高交售价格,使其超过成本水平并有赢利。1958年苏联正式取消这一制度,改行统一的农产品计划收购制度。

50年代初期,东欧各国曾仿效苏联实行义务交售制度。1952年南斯拉夫取消实行这一制度,1958年后其余国家也相继取消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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