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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中的个人

[拼音]:shehui zhong de geren

[外文]:individual in the society

社会学和其他社会科学研究的基本问题之一。社会是由人群构成的较大群体,个人则是社会或群体的小单位,社会与个人分别代表人类的大小两极。理解社会中的个人主要涉及两方面的问题:

(1)个人是如何构成社会的或个人怎样转变为社会;

(2)个人在社会中居于何种地位或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如何。

对于第一个问题,社会学认为人的本质在于人具有社会性,个人不能离群索居,孤立存在。众多个人之间通过长期频繁的交往并结成特定的关系形成了社会。正是这种特定的关系使众多的个人能够进行群体活动,使他们的生活呈现出井然有序的状态。形成此种特定关系,社会便具有超于个人之上的属性,它不等于单个个人的简单相加,它的功能、特性均大于个人之总和。

对于第二个问题,则存在不同看法。历史上的众多学者、现代西方社会学者和 主义思想家们均对此作过论述。

历史上的观点

主要有:

(1)古代我国的观点。春秋战国时期,诸子百家已开始探讨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孔子提出:“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不知礼,无以立”。他认为,仁的核心是立己而立人,“立己、立人”必须遵循礼,必须按照礼的规范约束自己,即个人要服从社会。孔子也重视个人性情的自由,认为不能因礼而扼杀人的本性。墨子认为国家是绝对的,人民应当服从君主,君主也要“爱民”、“利民”。他主张“尚同”,认为“上之所是,必皆是之;所非,必皆非之”(《尚同》上)。孟子讲仁政,提出“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尽心》下)。他认为王者应尊重人民的个人利益,这样民皆乐而从之。荀子则不注重个人自由,他主张性恶论,认为人先天只有动物式的 而无社会道德,人的道德属性是社会环境教育的结果。因而应注重后天教育,使人遵守社会礼法,对于违反礼法者可施强力使其就范。此后历代学者的论证都是沿着或强调社会、或强调个人、或强调二者统一的思想发展的。

(2)古代西方的观点。早在古希腊罗马时期,学者们就开始研究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普罗泰戈拉提出“人是万物的尺度”,将人置于至尊的地位。他还认为国家是个人意志的直接结果,是人为的设施,其任务是保障公共安全及满足公民的个人利益与个人权利。苏格拉底则强调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公民生活于国家之中就等于订立了契约,不论其法律好与坏,均应服从。柏拉图认为国家与社会高于个人。在他的“理想国”中,个人不得有多余的私有财产,法律对个人生活有严格规定,国家管理可置个人利益于不顾。欧洲中世纪关于人与神关系的观点,涉及到个人与社会的关系问题。以A.奥古斯丁为代表的神学家们鼓吹神权政治论,强调神的权威高于个人,认为包括君主在内的一切个人均要服从上帝意志,同万能的上帝相比,个人是渺小的。按照 教的信条,个人要牺牲现世的幸福、忍受世上的一切苦难。这反映了封建社会压抑个人的基本倾向。

(3)近代西方的观点。从14世纪开始的欧洲文艺复兴运动要求摆脱神权,宣扬以人为本,鼓吹个性解放,讴歌世俗生活,强调将个人需要、个人幸福置于首位。它肯定个人的尊严,认为个人自由不可侵犯。16世纪,欧洲出现了德国神学家马丁·路德领导的宗教改革运动。改革的主题是否定教会权威,反对忽视个人的宗教等级制度,强调个人信仰决定一切的思想,要求恢复个人在上帝面前的价值与地位。马丁·路德认为,任何个人都是上帝的子女,每一个人都可以直接与上帝接近。在文艺复兴运动和宗教改革运动的推动下,一种强调以个人为中心的思想开始在欧洲和其他地方传播开来。17世纪荷兰哲学家B.斯宾诺莎提出,个人追求自身利益是自然的较高法则,是天赋人权。英国哲学家H.J.洛克提出,个人的生命、自由、财产权利不可让渡,并提倡自由主义。也有强调国家与社会为至高地位的,如英国哲学家T.霍布斯认为,为避免出现“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个人应当放弃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将这些权利转让给国家,臣民对国家不得有任何权利。到18世纪法国大革命后,“个人主义”的概念终于正式在欧洲出现。个人主义认为,个人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社会只不过是为了满足个人需要的一种手段或工具。

现代西方社会学的观点

西方社会学对于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或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有多种解释,大致分为社会唯名论和社会唯实论两大派别。社会唯名论认为,社会是代表具有同样特征的许多人的名称,是空名而非实体,真实存在的是个人。主要代表人物为美国社会学家F.H.吉丁斯。他认为,个人是实在的客体,而社会则只是由“同类意识”结合起来的一群个人。因此,社会不过是一种感觉或同情心,它只存在于个人的心中。个人的同类意识强,则社会团结的程度高;个人的同类意识弱,则社会趋于松散以至解体。另一位代表人物法国社会学家G.塔尔德也认为,社会是单个个人的聚合,个人互相模仿便产生了社会。社会唯名论只重视具体的个人,轻视联结个人的社会整体,否认社会的客观实在性,因而它不能正确认识个人与社会的相互关系。社会唯实论则认为,社会是实体、是客观存在,它并不存在于个人之中。它是一种不同于个人生理、心理的社会现象。德国社会学家G.齐美尔认为,社会绝非只是那些组成此社会的个人,个人的 不等于社会。社会表现在个人的相互关系中。法国社会学家É.迪尔凯姆认为,社会是一种存在于个人身体和个人意识之外并对个人发生强制作用的 意识。他主张社会学应研究社会事实,认为社会事实先于个人而存在,并比个人存在得更持久。社会事实仅存在于群体的 意识和 行动之中。对社会的认识不能从个人或个体心理出发,而必须从 意识和社会事实出发。社会唯实论正确地肯定社会的客观实在性,但只强调社会的独立性,忽视了社会同个人的联系、社会对个人的依赖以及个人在社会中的主体性作用。

主义的观点

主义历来重视个人在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重视个人利益特别是广大劳动群众的个人利益,强调个人的独立性。K. 和F.恩格斯认为,在未来的 社会中,个人将获得充分的独立性和极大的自由,“在那里,每一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 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73页)。与此同时, 主义也论证了个人与社会的辩证关系,认为个人与社会是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一方面,人是社会的主体,是社会的创造者。社会是由个人组成的,个人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才有社会可言。个人也是社会中最活跃、最能动的因素,它可以改造社会。社会的发展进步有赖于个人主观能动性的发挥。另一方面,个人又是社会的客体,是社会的产物。个人不能脱离社会而独立存在,没有社会便没有个人。人之所以为人就在于他具有社会性。“人的本质并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 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18页)。个人总要处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与社会关系中,对此他不能自由选择,也不能任意更改或超越。个人在其生活的各个方面无不打上特定时代与社会关系的烙印。个人应为社会发展作出贡献,社会也应为个人发展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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