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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制

[拼音]:fuzhi

我国封建社会以丧服规定亲属的范围、指示亲等,即亲属关系亲疏远近的制度。它是封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封建统治阶级用以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并用作刑事法律上判罪定刑的一个标准。

五服

我国封建社会是由父系家族组成的社会,以父宗为重。其亲属范围包括自高祖以下的男系后裔及其配偶,即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通常称为本宗九族。在此范围内的亲属,包括直系亲属和旁系亲属,为有服亲属,死为服丧。亲者服重,疏者服轻,依次递减,《礼记·丧服小记》所谓“上杀、下杀、旁杀”即此意。服制按服丧期限及丧服粗细的不同,分为五种,即所谓五服:

(1)斩衰三年,用极粗生麻布为丧服,不缝衣旁及下边。

(2)齐衰,用次等粗生麻布,缝衣旁及下边。按服丧期限长短,齐衰又分齐衰三年、齐衰杖期(一年)、齐衰不杖期(不执杖,一年)、齐衰五月和齐衰三月五等。

(3)大功九月,用粗熟布为丧服。

(4)小功五月,用稍粗熟布为丧服。

(5)缌麻三月,用稍细熟布为丧服。缌麻是轻的服,表示边缘亲属。五服之外,同五世祖的亲属为袒免亲,袒是露左臂,免是用布从项中向前交于额上,又后绕于髻。宋人车垓说此仪久废,当时人的袒免亲丧服是白阑缟巾;明、清时,素服,以尺布缠头。同六世祖的亲属便是无服亲了。故《礼记·大传》云:“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

《仪礼·丧服》章所载亲属间各种服制被后世奉为权威性的准则,历代遵行,但也有所变通。

斩衰三年

古礼为父斩衰三年,父在,为母齐衰杖期,父卒,为母齐衰三年。唐高宗上元元年(674),武后请父在为母终三年服,虽下诏依行,当时并未实行。武后即帝位后,垂拱(685~688)中始著为定格。玄宗开元七年(719)经群臣集议,恢复旧制。开元二十年(732)改修五礼,又依上元敕为母齐衰三年。宋、元沿用。明太祖以父母之恩相同,而低昂如此,甚为不情,洪武七年(1374)立为定制,子为父母皆斩衰三年。清制同。古礼媳为舅姑齐衰不杖期,后唐明宗长兴(930~933)中改为为舅斩衰三年,为姑齐衰三年。宋、元沿用。明洪武七年改定媳为舅姑皆斩衰三年。清沿用。此外,妻为夫,妾为君(家长)皆斩衰三年。

齐衰

明以后无齐衰三年服。夫为妻(父母在不杖),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古礼为庶母缌麻三月,明洪武七年改定嫡子、众子为庶母齐衰杖期,庶子为生母斩衰三年。清制同。为祖父母、 伯叔父母、 在室的姑、姊妹、 兄弟、 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大功九月

在堂兄弟、在室的堂姊妹、侄妇等。

小功五月

为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父母、再从兄弟、堂侄、侄孙、兄弟之妻、夫之兄弟等。按古礼兄弟之妻及夫之兄弟无服。唐魏徵请为兄弟妻及夫之兄弟服小功五月。宋以后沿用。

缌麻三月

为曾伯叔祖父母、堂伯叔祖父母、族伯叔父母、族兄弟、再从侄、在室的曾祖姑、堂姐姑及族姑等。

女子在室与男子同服,出嫁则为本宗降服,除祖父母及曾祖父母不降外,为其他亲属皆降服一等。为父母降为期服,为伯叔父母、兄弟及侄降为大功,为堂兄弟降为小功,为堂伯叔父母及堂侄降为缌麻。原为缌麻的亲属,如族兄弟、堂侄孙等,便无服了。为姑、姊妹、侄女等在室者降一等,出嫁者又降一等。例如为堂姊妹在室者降为小功,出嫁者降为缌麻。在室降为缌麻者,例如堂侄女,出嫁便无服了。

本宗为出嫁之女亦降服一等,例如伯叔父母为侄女、侄为姑、兄弟为姊妹降为大功,堂兄弟为堂姊妹降为小功,堂伯叔父母为堂侄女、堂侄为堂姑、再从兄弟为再从姊妹皆降为缌麻。

母系的亲属为外亲,关系疏薄,仅推及一世,即上推至外祖父母,旁推至母之兄弟(舅父),母之姊妹(姨母),下推至母舅之子(舅表兄弟)及两姨之子(姨表兄弟),过此即无服,且服制极轻。《仪礼·丧服》云:“外亲之服皆缌麻也。”外祖父母以尊,姨母以名,才加至小功。舅本缌麻,唐太宗以舅与姨亲疏相似,而服纪有殊,才进为小功。外祖为外孙缌麻。姨母为姨侄小功。舅为甥本服缌麻,唐高宗显庆(656~660)中始同从母服,皆小功。舅表兄弟和姨表兄弟皆缌麻。

姑母虽属于本宗,但女子出嫁便加入夫宗,为本宗降服,本宗亦为出嫁之女降服,所以为姑在室不杖期,出嫁大功。姑之子(姑表兄弟)亦属外亲,服只缌麻。

妻亲之中有服者仅限于岳父母及婿,皆服缌麻。妻的其他亲属,如妻的祖父母、伯叔父、姑、兄弟、姊妹及侄均无服。

服制与法制

服制原属于礼的范围,详载于《仪礼》及后代的官私礼书和会典等中,但在我国古代 惯法和成文法上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

服制与民法

服制是调整亲属间民事法律关系的依据。无子立嗣 惯上是择立同宗有服近亲。清条例对于应继次序有明确的规定:“无子者许令同宗昭穆(父曰昭,子曰穆,意指辈分)相当之侄承继,先尽同父周亲(即期亲),次及大功、小功、缌麻,如俱无,方许择立远房及同姓为嗣。”民间 惯和历代法律都承认直系尊亲属对子女的主婚权。明令及清条例明文规定:“嫁娶皆由祖父母、父母主婚,祖父母、父母俱无者,从余亲主婚。”由于直系尊亲属为当然主婚人,子女不得违抗他们的意志,而其余亲属则无绝对支配权。唐、宋、明、清律都区别祖父母、父母、期亲尊长,及大功以下余亲主婚的不同责任:嫁娶违律罪或独坐主婚;或主婚为首,男女当事人为从;或事由主婚,主婚为首,男女为从;事由男女,男女为首,主婚为从。唐、宋、明、清律禁娶同宗亲属的妻子,违者离异,并按服制定罪,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娶大功以上亲属的妻子便以奸论。

服制与刑法

在儒家思想影响下,我国法律以纲常名教为重,极端重视名分,关于亲属间的侵犯、伤害行为,处分不同常人,不适用一般条文,而是根据亲疏和尊卑长幼之序,制定了一系列特殊规定。尊长杀伤卑幼,关系愈亲则定罪愈轻,反之,卑幼杀伤尊长,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奸非罪不论尊卑长幼,关系愈亲则处分愈重。亲属间的 罪亦不同凡人,减等治罪,关系愈亲则罪刑愈轻,关系愈疏则罪刑愈重。治罪轻重既以亲疏尊卑长幼为准,服制就成为裁定罪刑的标准之一。早在晋代即按服制定罪。唐、宋、元、明、清各代法律皆沿用此原则,按祖父母、父母、子孙、期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种种不同身份,区别罪刑,详细规定于条文中。《元典章》有丧服图六。明、清两代将丧服图列入法典卷首,凡八图:丧服总图、本宗九族五服正服图、妻为夫族服图、妾为家长族服图、出嫁女为本宗降服图、外亲服图、妻亲服图及三父八母服图。图后又有《服制》一卷,按五服分门别类,将持服的亲属一一列举,反映出法律极端重视服制。明王肯堂笺释云:“律首载丧服者,所以明服制之轻重,使定罪者由此为应加应减之准也。”可见服制与刑法的关系非常密切。在古人心目中,亲属间有犯,按服制定罪,恰如其分,便是罚当其罪,罪名与服制有出入,便是刑罚不中。元龚端礼《五服图解》云:“欲正刑名,先明服纪。服纪正则刑罚正,服纪不正,则刑罚不中矣。”清代有人根据问案经验,著有《审理杂案》(作者佚名),书中指出审理有关亲属的案件,首先须问明是何称呼,是何服制。有时服制不确定,问官便无从断罪。清同治十年(1871)有一摔伤兼祧父妾致死的案件,因服制无兼祧子为兼祧父妾服丧的规定,刑律亦无殴死兼祧父妾如何治罪的明文,刑部无从定罪,后经礼部议定服制,为兼祧庶母服小功,始能判罪。这个案例也说明重视服制为我国封建法制的一个显著特征。

我国封建法律原则上虽按服制定罪,但也有例外。按服制为祖父母止服齐衰杖期,但祖父母殴杀、故杀子孙的刑事责任与父母相同,孙殴骂谋杀祖父母也与子殴骂谋杀父母同罪。所以唐以后法律有殴骂谋杀祖父母、父母条。

外祖父母服止小功,但因服轻义重,在刑法上与本宗期亲尊长(伯叔父母、姑)同论。唐、宋、明、清律:外孙詈骂、殴杀、谋杀外祖父母,按侄犯伯叔父母、姑治罪,外祖父母殴杀外孙,则与伯叔父母、姑殴杀侄同罪。因外祖父母服止小功,所以上述有关期亲尊长各条条文内,都将“外祖父母”字样明确列出。

礼与法

服制在我国古代法律上的重要性不仅说明古代法律极端重视家族,重视伦常,也可看出礼、法二者关系密切,即以法律制裁来维持礼教。明太祖制定明律时就说:“此书首列二刑图,次列八礼图者,重礼也。”

参考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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