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jizhang
我国古代官府为征发赋役与掌握财政收支而制作的一种核算簿帐。汉代郡国要向朝廷上计书(也叫计簿,见上计),申报当地户口、垦田数字等,这种制度为后代所沿袭,北朝至唐称为计帐。
《周书·苏绰传》称,苏绰制定计帐、户籍之法。此事在西魏大统三年(537)之前。敦煌出有《大统十三年瓜州效穀县计帐》残卷,据此得知当时是按户统计,在每户户主之后,逐一登记户内成员以及依附人口(奴婢等)之名,每人名下记载性别、年龄、丁中等情况,并登记受田数字(当时实行均田制。这一项下记注应受田的良、贱口及耕牛的已受、未受田数)、应纳租调数。然后一户作一总计,分类统计各色课口、不课口、各色应交纳租调数。大约以若干户或按行政区划为单位,再作一总的统计,内容包括上述各项。这种统计显然是为了核实田亩授受情况,特别是核实每年应交纳租调及服役的丁壮人口,以便 计划来年的赋役征发和财政收支。
北齐及隋代,尚书省度支尚书所属的左户曹(隋为户部)即是具体负责管理计帐和户籍的机关。据《隋书·裴蕴传》,隋代的计帐内容至少应有本年比较上一年净增的总人口数及应承担赋役的课丁数两项。
根据唐代法令规定,每年一造计帐,三年一造户籍。大体上每乡每年根据各里所造的手实,总汇成“乡帐”。一县总汇所属各乡乡帐,造一县之计帐,再由州造一州之计帐,之后由尚书省户部司汇总成为全国计帐,以供度支司作财政预算。造帐费用由居民负担,每户出一钱。吐鲁番出土有唐代诸乡“户口帐”,主要内容是户口变动和各种应承担或免除赋役的人口增减分类统计。“乡帐”所记是按每户人口直接进行统计的。县帐、州帐以及尚书省户部的计帐,不可能这样每户照登,应是按一定格式,分类统计各色户口数字,特别是要记明在上年计帐制定以后发生的增减变化。计帐和手实、户籍一样,在制定后由县保存五比(即十五年),尚书省保存三比(即九年)。我国的计帐制度为日本所仿行,日本《延喜式》所收《大帐书式(延喜主计式)》,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唐计帐式的特点。
计帐除了供度支作赋役征发和财政预算之用外,也是制定正式户籍的重要依据。每三年一次造户籍之时,县里要派主要官吏携带各乡手实及计帐赴州,依式勘造。每年制定计帐后发生的人口变化要记录在户籍中。敦煌、吐鲁番所出唐代户籍中, 常有某年“帐后死”或“帐后逃”、“帐后没落”之类记载。
制订计帐是在实行均田制及租庸调制的情况下推行的。唐开元、天宝以后,均田和租庸调制度均已破坏,每年一造计帐的制度可能不再严格执行。到唐德宗建中元年(780)实行两税法以后,“不以丁身为本”,这种主要以人口变化为内容的计帐大约就废弛了。
参考文章
刑法第162条之二[隐匿、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罪定义、量刑]如何解释?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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