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engquanshang
[外文]:dealer
专门从事有价证券买卖业务的商行或商号。一般都在证券交易所内拥有席位,作为证券买者和卖者的集中,在整个证券市场上占有重要的地位。
按照业务活动内容的不同,证券商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
证券公司一种专门从事证券买卖的法人企业。其业务活动非常广泛,主要有:
(1)自营业务,公司为自己买卖证券,自担经营风险的业务;
(2)代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代理客户买卖证券,以及为客户办理证券发行、承购或推销等收取手续费的业务,这种业务不承担交易风险;
(3)信用业务,公司向客户融通资金的业务,主要有两种,一是采用抵押贷款方式,客户以自己持有的有价证券作抵押,向证券公司融资,二是采用信用交易方式,客户凭自己的信誉,通过交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取得证券公司的贷款;
(4)咨询业务,向客户提供各种证券交易情况、市场信息及其他有关资料等方面的服务。
交易所交易商只从事有价证券自营业务,不办理委托业务,实际是证券自营商。他们利用自己所拥有的资金进行证券买卖活动,并从市场价格涨落中获取差价收益。为了在证券价格频繁的变动中捕捉有利机会,证券交易活动往往是在极短的时间内完成的,因此,他们被称为“抢帽子者”。有时,为了获取利润,他们会在一个营业日内连续买进卖出同种股票多次。这类证券商的投机性较强,但他们的交易行为在客观上对维持证券市场的连续性、促进交易、缩小报价差有一定的积极作用。
零股交易商专门处理不足一个成交单位的证券交易,故又称零头交易商。例如,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一般以100股为一个成交单位,不足100股的交易称零股交易。当客户委托经纪人买卖的不足一个交易单位时,就由经纪人委托零股交易商处理,并按规定收取手续费。零股交易商只接受经纪人的转委托,并不直接为客户买卖有价证券。他们的作用在于集分散股份为集中股份,为资金薄弱的小额投资者参加证券交易提供了方便。
证券承销商主要办理上市股票的分散销售,其中又分为代销股票和包销股票两种。在采取代销制的情况下,如股票不能全部销售,剩余部分可以退回原股票发行公司,证券承销商不承担销售风险。而在包销制情况下,如股票不能全部售出,剩余部分须由证券承销商全部承购,并承担销售风险。
参考文章
证券商对股票交割手续的要求股票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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