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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法全书

[拼音]:liufa quanshu

民国时期 的主要法规汇编。“六法”一词,是从1789年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后的“五法典”发展而来。当时,法国陆续颁布了《民法典》、《商法典》、《民事诉讼法典》、《刑事诉讼法典》和《刑法典》,总称为“五法典”。其后又颁布了 ,但“五法典”的名称沿用不改。日本明治初年,箕作麟祥(1846~1897)把法国法典译成日文,总其名为《法兰西法律书》,并把法国 列于首位,成为六法。自此,“六法”之称在日本广为流行。

辑的《六法全书》开始时包括 、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六项法律。后来将商法拆散,分别纳入民法和行政法中,而以行政法取代商法作为六法之一。但是 的《六法全书》,除上述六项法律外,还包括与之有关的各种单行条例,其具体内容是: 及关系法规;民法及关系法规;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刑法及关系法规;刑事诉讼法及关系法规;行政法规。行政法又包括内政、军政、地政、财政、经济、 、律师、会计师、行政救济及司法服务等门类,每一门类又包括许多单行条例。 的单行法规,一部分是 立 依立法程序议决颁行,有的是由 各院、部、会径行公布的,有的是以“总统令”的形式下达实施的。其中不少是反对 党的特别法令。此外, 还沿袭我国封建时代法律制度上的比附、类推、律例并行原则,在继承北洋 大理院遗产的基础上,由司 和较高 颁行了大量判例和解释例,所以内容比较庞杂。

的《六法全书》主要仿效资本的法律体系,也继承了清末和北洋 的具有封建性的法律传统。 建立之初,曾经通令宣布:“一应法律,在未制定颁行以前,凡从前施行之各种实体法、诉讼法及其他一切法令,除与我国 党纲或主义,或与国民 法令抵触各条外,一律暂准援用。”事实上,清王朝及北洋 的许多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以及判例和解释例,都被 的法律所吸收,在司法实践中继续适用。此外, 还搬用20~30年代德国、意大利、日本 国家的某些法律原则和规定。因此, 的《六法全书》,是封建法律、资本法律和 法律的混合体。它假托以“三 义”为宗旨,标榜“法律维护公正”,然而在本质上,它不过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动统治的工具, 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

随着我国人民革命的胜利,我国 委员会于1949年2月发布了《 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同年4月,华北人民 根据这一指示,向所属各级人民 发布了废除 《六法全书》及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六法全书》自此在我国被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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