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Mi'er qiuyinguo wufa
[外文]:Mill's five methods in searching of causal connections
19世纪英国哲学家J.S.密尔所提出的归纳方法。他在《逻辑体系》第3卷“论归纳”第8章“论实验研究四法”中,表述了 5条规则:
(1)如果所研究的对象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唯一的使所有事例有一致之处的情况,就是给定现象的原因或结果。
(2)如果所研究的现象出现于其中的一个事例和它不出现于其中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并非共同而这个情况只出现于前者中,此外的每个情况是共同的,那么这个唯一的使两个事例有差异的情况,就是该现象的结果或原因,或原因的一个必要部分。
(3)如果现象出现于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只有一个情况是共同的,而现象不出现于其中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事例除没有那个情况外并无任何共同之处,那么这个唯一的使两组事例有差异的情况,就是该现象的结果或原因,或原因的一个必要部分。
(4)从任何现象减去那种由于以前的归纳而得知为某些先行条件的结果的部分,于是,现象的剩余部分就是其余先行条件的结果。
(5)凡是每当另一现象以某种特殊方式发生变化时,以任一方式发生变化的现象,就是另一现象的一个原因或一个结果,或者是由于某种因果事实而与之有联系。这 5条规则所概括的方法依次被称为契合法或求同法、差异法或求异法、契合差异并用法或求同求异并用法、剩余法及共变法。密尔说前二者是基本的并且都是“消去”方法。契合法的基础是凡可被消去者均与现象无合乎任何规律的联系,差异法的基础是凡不可被消去者均与现象有合乎某一规律的联系。差异法特别是一种人工实验方法,而契合法则特别是在不可能实验时所使用的方法。契合差异并用法亦称间接差异法,同时也是对普通契合法的某种增进。密尔尽管表述了 5条规则,但他始终只提“四法”,而把契合差异并用法置于其外。因为他尽管在提到剩余法时说它是差异法诸形式之一,但却把它和共变法并列为契合法和差异法之外的两个方法。不过,“五法”和“四法”所指的内容是相同的。
密尔求因果五法是对F.培根提出的“三表法”的发展,也是对归纳方法的强化。培根在《新工具论》第 2 卷第11~13节所叙述的“本质或具有表”、“差异表”、“程度表”,依次与密尔的契合法、差异法、共变法相应,第 18节所叙述的“排除法一例” 则与剩余法相应。但是,培根“三表”的作用在于提供事例,其“真正的归纳”的基础在排除过程中,直到得出肯定结论时才完成,而密尔的各个方法则被认为都是可以独立得出结论的。
密尔认为,归纳是“经验的概括”,是一种由已知到未知的推论过程,人们借以得出结论说,对于一类的某些个体为真者对于全类亦真,或某些时间为真者在相似情况下随时为真,凡不包含推论作用,而且结论范围不超过前提者不应称为归纳。在他看来,人们一开始不得不用简单枚举法,而且在没有较锐利的探索手段的情况下往往必须依靠它,但它毕竟是粗疏的;为了精确地研究自然,人们需要有一种较可靠而有力的工具。他断言,与演绎法(见演绎逻辑)有区别的、经验的、后天的、直接归纳的实验研究,只有他所说的四种可能方法。除此之外,至少他不知道或不能设想还有任何其他方法。经验的概括有确实的和仅仅或然的之分,但是这种命题本身总具有“所有A是B”的形式。至于承认并非全称的“多数A是B”式的命题,虽非常重要,但不是普遍真理而是普遍真理的近似概括。密尔的归纳方法的结论应当是确实而普遍的,他认为归纳逻辑之所以可能,就是因为有确实而普遍的归纳。
密尔在阐述求因果法时提出的“自然界的进程是齐一的”这一命题,被认为是归纳法的根本原理或总的公理。该命题是说,在自然界中,凡发生一次的事,在相似的情形下不仅再发生而且会一直发生。因为,自然现象彼此间有同时关系和相继关系,每一现象以齐一方式和某些与之共存的现象,与某些先行的或继起的现象 。关于现象先后相继次序的真理乃是与现象有关的最重要的真理,因此,必须努力探求某种关于相继的规律,而这就是因果律,即每一个具有开端的事实有一个原因。这是普遍真理。一切归纳方法的有效性依赖于一个假定:每一事件必有某种原因、某种先行条件,事件由于其存在而无条件地、不可改变地随之发生。密尔还一再强调,自然齐一性原理、普遍因果律本身也是归纳法的例证。
密尔比较详细讨论的自然齐一性、因果律等问题,直接涉及哲学观点的不同,因而一直有争论。他的求因果方法的提出,促进了对归纳法的深入探索,但这些方法本身是不是归纳的,也有争论。19世纪末以来,概率论在归纳法研究中日益占重要地位,而对于密尔的“确实而普遍”的归纳方法的研究,除有人侧重在“消去方法”方面研究外,无明显的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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