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蒂马尔制

[拼音]:dima’erzhi

[外文]:timar system

14~19世纪奥斯曼帝国的一种封建土地赏赐占有制,即一种封地制。苏丹奥尔汗(1324~1359在位)时,已经把一部分国有土地赏赐给有功的军人,作为服兵役的补偿。蒂马尔制源于塞尔柱人的伊克塔制和拜占廷人的普罗尼亚(pronia)制,其性质类似西欧采邑制,但二者不尽相同。西方的军事采邑很容易变为无条件的封建私有财产,蒂马尔领地则长期保持了作为服兵役报酬的有条件的土地占有性质。

蒂马尔的立法条文在14世纪初开始制定,苏莱曼一世时最终完成。领地根据收入的多少,通常分为两种:年收入不足2万阿克切(小银币)的称“蒂马尔”,其领主称“蒂马尔哲”(Timarci);年收入在2~10万阿克切之间的称“泽阿梅特”,其领主称“扎伊姆”(Zaim)。两者通称“西帕希”(Sipahi,即封建骑兵),他们对领地的占有是有条件的,除本人战时必须 参战外,还根据其领地的收入提供一定数量的骑兵(杰贝利),通常每3000~5000阿克切提供1名。骑兵的马匹、武器、粮食等均由领主供应。领主通常住在领地内,除自营一定的耕地外,还监督土地的使用和农民完纳租税等。国家对他们的领地实施严格的监督。领主应将领地的绝大部分分配给农民世袭耕种,不得随意没收;领主自己经营的土地不能超过农民的份地;领地除严格规定的一小部分外,均不能世袭(世袭部分仍要以服兵役为条件);领主征收的税项是否正当以及税额的大小要受卡迪(法官)的监督。这些规定不仅限制了领主土地的无限制地扩大,使国家有可能经常收回一部分土地重新分配,而且在一定程度上调整了农民和封建领主的关系。在帝国初期,领主主要靠军事俘获品发财致富,并不把地产看作主要的收入来源。他们通常只限于征收地租,起政治领主的作用。

由蒂马尔制所提供的骑兵是帝 事力量的重要支柱。蒂马尔制使国家免于负担军费的主要部分,并保证军队的迅速动员。然而,随着欧洲各国资本生产关系的发展和国力的增强,战争不再是奥斯曼帝国封建领主致富的主要源泉,地产的作用则日益提高。国内商品货币关系的发展,使领主对金钱的贪欲日益增大,更加渴望扩大领地和增加地产收入。16世纪末叶,蒂马尔制开始走向解体,以前法令禁止一个人占有几处领地,这时已成为一纸空文。17世纪下半叶,地产集中过程加速。领主一方面逃避兵役义务,拒绝上前线作战;另一方面又加重农民的负担,滥征捐税,任意扩大自营耕地,从而激化了与农民的矛盾。

蒂马尔制的解体,造成奥斯曼帝 事实力的衰落,导致帝国危机的加深。19世纪30年代,苏丹马赫穆德二世正式废除蒂马尔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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