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anshijiu tiao xingang
[外文]:Thirty-Nine Articles
新教安立甘宗英国国教会的信仰纲要。16世纪中叶,英格兰国教会在宗教改革时期,为澄清同天主教及新教其他各派在教义上的分歧,并阐明关于英格兰教会的统一及教会与国家 间的关系等问题,曾先后制定一些条款,并最终确定于本信纲的第二稿。其经过大致如下:1536年制订“十条信纲”。1537年颁发《主教之书》。1543年经国王亨利八世修订,改称《国王之书》。1539年制订“六条信纲”。1552年由国教会首任坎特伯雷大主教克兰麦起草制订《四十二条信纲》。10年后,国教总议会将其修订为三十九条,之后于1571年由女王伊丽莎白一世主持定稿,经总议会和国会通过,定为英格兰国教会信纲,编入《公祷书》,沿用至今,未再改动。
该信纲未采取信经或信仰宣言的形式,而是就若干教义要点,针对当时各派间的争议,规定国教会的观点。信纲既与争论的对方划清界限,又避免在文词上作出过于精细或僵化的规定。在某些有分歧的教义问题上采取中间立场,并尽量持守“广涵”原则,容许在一定限度内根据圣经作较灵活的解释。信纲1~5条肯定三一论和 论的传统信条;6~7条规定《圣经》包含得救所需要的一切道理,对次经表示尊重,但不以其为教义的根据,不承认其属于正典圣经;第8条肯定《尼西亚信经》和《使徒信经》,认为二者都为圣经所验证;第9~24条阐明因信称义等教义;在第17条中回避了与J.加尔文的双预定论存在的尖锐分歧;在第21条中否定公会议无谬误的说法。关于圣餐问题的25~31条,明确反对天主教的变体论以及贮存、举扬和跪拜圣体之举,并含蓄地陈述了与马丁·路德和U.茨温利等对圣餐礼的不同看法;第32条肯定圣职人员结婚的合理性;第33条论述革除和恢复教籍的条件;第34条阐明教会的传统和礼仪可以根据不同时代和地域而有所改变,但任何人违抗教会和 所肯定的不背离 圣道的传统和礼仪,都应受到公开谴责;第35条提及国教会颁定的《讲道集》第2卷;第36条论及主教及其他圣职的祝圣和派立;第37条强调国家和国君对教会的权力;第38条指名反对再洗礼派的财产公有主张;第39条规定 徒不得作伪誓,但在国家官长之命令下,可以宣誓。
英国国教会并不强制信徒接受此信纲,但要求教会圣职人员和牛津、剑桥两大学成员必须承认“此三十九条信纲符合上帝的道”,不要发表违反信纲的言论。本信纲受到各国安立甘宗教会的尊重,但并不受其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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