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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的准据法

[拼音]:jiehun de zhunjufa

[外文]:applicable law for marriage

按照抵触规则,涉外结婚所应适用的实体法。涉外结婚发生的法律抵触问题,分为两类:第一类涉及结婚的实质要件,如婚龄、近亲结婚的禁止、尊亲属的同意等;第二类涉及结婚的形式要件,如婚姻是否必须民法婚或宗教婚的方式,或是否须进行登记、举行公开仪式等。

结婚的实质要件

各国所采用准据法,大别为两种:

(1)婚姻举行地法。美国完全采用这个准据法,它的国际私法认为“一个在举行地是有效的婚姻在不论何地都有效”。其他不少国家在婚姻于内国举行的场合也适用举行地法,但在外国举行时却规定了例外。例如,按照拉丁美洲一些国家如阿根廷、哥斯达黎加、危地马拉、巴拉圭和秘鲁的国际私法,内国人在外国结婚时,其实质要件全部或一部须适用内国法;按照苏联的国际私法,在外国举行的婚姻,其实质要件也必须依苏联法,但外国人在外国举行的婚姻,如果符合举行地法或结婚人属人法的规定,苏联也承认其为有效。此外,丹麦和英国,关于结婚的实质要件,除适用婚姻举行地法外,前者关于结婚人尊亲属的同意,后者关于结婚的能力,适用结婚人住所地法。

(2)结婚人各该本国法,为大多数欧洲大陆国家,以及埃及、日本、泰国、塞内加尔、加蓬、科威特、摩洛哥等国所采用。例如,德国1896年《民法典施行法》第13条第1项规定:“结婚,即使只是结婚人一方是德国人,对结婚人每一方依其本国法决定。外国人在内国结婚时亦同。”这样,如果一个年满21岁的联邦德国男子与一个年满17岁的瑞士女子结婚,联邦德国对该男子的婚龄,须依1946年2月20日的联邦德国《婚姻法》解决,按照该法第1条,他已届及婚龄,但对该女子的婚龄,须依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96条解决,依该条,瑞士女子年满18岁才届婚龄,所以该婚姻没有满足实质要件。1902年海牙《婚姻法律抵触公约》也采取这个准据法。

结婚的形式要件

关于这个问题,大多数国家采取双重制度:在内国举行的婚姻必须依照内国法所规定的方式,在外国举行的婚姻,必须依照婚姻举行地法或属人法(即结婚人本国法或住所地法)的方式,才认为有效。

我国关于涉外婚姻的准据法

按照1983年8月26日我国民政部颁布的《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几项规定》,我国公民同外国人(包括常住我国和临时来华的外国人、外籍华人、定居我国的外国侨民)在我国境内自愿结婚的,男女双方当事人必须共同到我国公民一方户口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指定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登记。申请结婚登记的男女双方,必须遵守《我国婚姻法》和该规定的有关条款。

领事婚

有些国家授权其驻外领事在驻在国不反对的条件下,为本国侨民办理结婚手续。我国也有这种实践。例如:1982年2月4日我国南斯拉夫领事条约第12条规定:领事有权办理派遣国公民间的结婚手续,颁发结婚证,并尽快通知接受国有关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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