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伊本·太米叶

[拼音]:Yiben Taimiye

[外文]:A╪mad Taqi al-Din ibn Taymīyah (1263~1328)

14世纪 教教义学家、教法学家、改良主义者。生于美索不达米亚的哈兰。1268年随家迁移到大马士革。祖父和父亲都是罕百里学派教法学家、圣训学家。他致力于伊本·罕百勒学说的研究。30岁时,在大马士革 大寺讲学,负有盛名。他曾同伊本·阿拉比、伊本·西那、伊本·路世德以及穆尔太齐赖派、艾什尔里派等进行论战;并严厉抨击伊本·阿拉比的泛神论和艾哈迈德·里法伊创建的“里法伊教团”。他认为上述诸派对 教的原始教义修正过多,乃至偏离了 教严格的一神论教义。1306年,他在开罗和沙斐仪学派、马立克学派和哈乃斐学派的学者、法官进行辩论。沙斐仪学派首席法官指控他犯有“把 人格化”罪,被监禁18个月。获释后,在开罗的萨里哈学校讲学,又因反对伊本·阿拉比派崇拜卧里(圣徒)及其坟墓遭软禁。1309年被流放到亚历山大。 7个月后返回开罗继续讲学与著述。1320年因对教法中休妻一案所持的主张有悖于逊尼派四大教法学派而被囚。次年出狱,仍坚持己见。1326年再度下狱,两年后死于狱中。

他认为, 教自中世纪以来,受到希腊哲学、 教、佛教、琐罗亚斯德教和新柏拉图主义的影响,出现了许多新的多神崇拜和异端。因此,他主张复兴早期 教的原始教义;恢复《 》、圣训的真正精神和 教一神论的根本信仰;反对当时的凯拉姆学派、苏非主义和其他哲学派别,认为这样才能使四分五裂的 社会再度统一。关于 教立法的依据,除了《 》、圣训外,他只承认“类比”;认为“公议”或某个团体的“意见”,对立法并无价值。他承认前四位哈里发的正统性,并承认许多酋长国艾米尔在 准则基础上的权力。他的思想和著作是近代瓦哈比派宗教改革的理论支柱。近代其他 改良运动和复兴运动都不同程度地受到他的影响。一生共有著作60多部,著名的有《教法判例》、《论文集》、《圣行之道》、《政治与教法》、《驳哲学家》、《批判逻辑学家》、《瓦斯提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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