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网

英国

[拼音]:Yingguo zhengzhi zhidu

[外文]:political system of Britain

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后,英国逐步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其 以议会内阁制为核心,以两党制、常任文官制以及地方自治为主要特点。它对其他资本国家 的建立产生了很大影响。

沿革

1066年诺曼人征服英国后,逐渐建立起早期封建中央集权君主制。国王是全国较大的领主,贵族处于附庸地位,御前会议(见英国御前会议)是国王行使统治权的主要机关。12世纪金雀花王朝亨利二世(1154~1189年在位)改革奠定了英国中央行政管理机构的基础,使封建 更趋完善。1215年大贵族发动起义,用武力强迫国王约翰(1199~1216年在位)签署《大 》。《大 》确认了封建贵族和教会僧侣的特权,限制了国王的权力,这对以后英国 的发展有着深远影响。1258年大贵族于牛津召开会议,通过了限制王权的《牛津条例》。1265年S.de孟福尔召集有僧侣贵族、骑士、市民代表参加的会议。这次会议推动了封建等级君主制的形成,并使议会逐步获得批准或拒绝征收捐税、用 方式参加国家管理和进行立法活动的权力。

1455~1485年爆发了红白玫瑰战争,旧贵族互相残杀,力量耗尽。战后,都铎王朝(1485~1603)建立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国王掌握全国立法、行政和司法大权,很少召开议会,议会实际上成为批准国王征收捐税等事务的御用机构,枢密院直接对国王个人负责,行使较高统治权力。不过,英国的封建专制并不彻底,它仍保留着议会这一等级代表机关和地方自治制度。

17世纪中叶,英国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结成联盟,进行资产阶级革命。1649年废除君主制,实行共和制,建立了资产阶级和新贵族的联合 。1653年O.克伦威尔解散残余议会,建立了军事 。1660年斯图亚特王朝复辟,重新建立君主制。1688年“光荣革命”以后,议会于1689、1701年通过《权利法案》、《王位继承法》,国王、枢密院和贵族院的权力受到严格限制。下院逐步成为权力中心,主要行使立法权。18世纪初以后又逐步形成国王不再参加内阁会议,由国王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并组织内阁等一系列 惯例。确立了议会内阁制君主立 体,国王成为统而不治的虚位元首。议会掌握立法权,内阁拥有行 并对议会负责。以 官为实际首脑的司法机关行使司法权,地方仍实行自治制度。19世纪议会选举制度改革后,扩大了人民的一部分民 利,资产阶级两党制和文官制度也在这时形成。此后,这套以 惯例逐渐形成的 经过多次改革,一直延续至今。

英国国王

英国 规定,英王是英国世袭的国家元首。从法律上看,英王独揽国家大权,但法律规定的“国王不能犯错误”原则,使英王须根据他的大臣的建议执行职务。因此,英王并无实权,王权多属礼仪性的。但是,英王作为国家统一和团结的象征,仍是英国 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组织形式

英国采用议会内阁制。根据“议会 ”原则,由下院、国王和上院组成的议会是国家较高权力机关,主要行使立法权。国王任命下院多数党领袖担任首相并由他组阁行使行 ,对议会负连带责任。虽然立法、行政、司法三个权力机关分别设置,但是,英国的立法权、行 和司法权实际上并不分立。因为,内阁作为下院多数党的代表,可以有效地控制立法。英国 不设专管司法行政的部门,而由首相提名并经英王任命的 官以及检察长和副检察长主管司法行政。 官既是较高 院长、上院议长、内阁阁员,也是执 *党的成员,负有司法、立法、行政的职责。法官均实行任命制。上院是较高审判机关,是审理除苏格兰刑事案件以外的所有民事、刑事案件的较高上诉审级。英国司法机关不具有违宪审查和解释权,但 的重要判例具有与法律同等的效力。英国的 组织关系十分复杂,但在三个权力机关错综结合的权力关系中,内阁居于核心地位。尤其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内阁权力扩大,“议会 ”日渐让位于“内阁 ”(见英国首相、英国内阁、英国议会、英国司法制度)。

文官制度

英国是最早实行西方文官制度的国家。19世纪中叶,为克服封建的恩赐官职制的影响和 官员因两党轮流执政而经常变动的弊病,建立了这一制度。它把官员划分为政务官和事务官,确定事务官常任和分类管理原则,并逐步制度了官员的任用、培训、考核、提升、 奖惩、工资、 福利和退休等一整套的管理制度(见英国文官制度)。

地方 制度

国家结构为单一制,地方 的行政事务由环境事务部主管。由于历史传统,在一定程度上实行地方自治,地方各级设有议会和管理委员会。地方议会决定地方政策,但地方议会通过的决议必须取得中央有关部门的批准。法律草案一般要事先征求中央有关部门的意见。管理委员会是地方议会任命的执行机关,主要负责各项事务的具体管理。随着中央 干预社会和经济职能的扩大,中央 加强了对地方 的监督和控制,各地方 执行的通常都是全国性政策。

选举制度

公民权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689年通过《权利法案》后,英国的选举制度经过1832年《选举改革法》和1969年《人民代表制法》修改等多次改革逐步完善起来。现规定,凡年满18周岁,在其选区居住满3个月的英国公民(军人为1个月),不分男女均有选举权。年满21周岁的英国公民有下院议员被选举权,但候选人必须交纳保证金 150镑,如所得选票不足选区全区选票的 1/8,保证金收归国库。下院议员选举实行单名选区制的多数代表制,采用直接选举的秘密投票方式。但是,自两党制形成以来,选举实际上由两大资产阶级 *党所操纵。

*党制度

英国是实行两党制最典型的国家。英国的两党是与议会和内阁制同时发展起来的。1832年议会通过《选举改革法》扩大了普选权后,两大 *党的斗争从议会内发展到议会外,逐步形成了现代的资产阶级 *党和两党制度。两大 *党不仅控制选举,共同占据议会中绝大多数席位,而且由其中占最多席位的 *党组成 ,使议会和内阁保持议行合一,议会一般处于支持 的地位。这种制度使英国内阁比实行多党制国家的内阁更为稳定(见英国 *党)。

公民权利制度

实行以“法治”为原则的公民权利制度。 和法律没有列举公民权利, 只是原则规定“凡不是被法律禁止的事都是可以做的”,而着重对公民权利作了具体限制性规定。 如1888年的 《诽谤法》(修正),1908年的《公共 法》,1934年的《煽动叛乱法》,1936年的《公共秩序法》等等。同时,辅以人身保护状制度,以正常法律程序保障人身自由。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丁馨逸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英国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丁馨逸;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85138.html

赞 ()
我是一个广告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