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tuilei
我国古代逻辑推理的统称。指依据类的同异关系所进行的推理。也有人把它看做是一种具体的推论形式。推类一词最早见于《墨辩》一书的《经下》和《荀子》的《正名》、《臣道》等篇。
类是我国古代逻辑思想中的一个重要概念,有本质、规律等意义。具有相同本质、规律的事物为同类,反之则为异类。类作为一个逻辑范畴,是经历了很长的发展过程才形成的。类字最早见于《尚书》,真正在“本质”的意义上使用“类”这一概念的,是春秋末年的墨子。他自觉地把“类”概念作为论辩的武器,有力地驳斥论敌“不知类”、“不察类”的逻辑错误。战国时期,在后期墨家所建立的逻辑体系中,对“类”的认识更加深刻和趋于完善。后期墨家明确地说明了“类”和“不类”的意义,认为类同是“有以同”,不类是“不有同”。他们运用具体事例说明分类不是随便根据对象的一种属性,而是根据对象的本质属性。他们还从理论上明确认定,类是确立名、辞、说,即概念、判断、推理的根据和前提。
推类包括类比、演绎、归纳多种推论形式。《墨辩》所提出的“[辞]以故生,以理长,以类行”,是对推类原则的经典性概括。其中,“辞以类行”,是说一切推论之后总是从类出发。《小取》中提出的辟、侔、援、推等多种具体的论式,也都是以推类方式进行的。因此,墨家把“以类取,以类予”作为说、辩的基本原则。荀子则提出了“以类度类”的推类方法,认为“类不悖,虽久同理”。在他看来,同类的事物具有共同的本质,因而可以“以近知远”,“以一知万”。推类必然要遇到许多困难,这是由于客观事物是复杂的,有些事物表面相似而本质不同,有些事物表面差异很大却有共同的本质。而且,“推类之难,说在类之大小”。这样,人们往往由于“不知类”而发生推类的错误,同时辟、侔、援、推各种论式推出的结论也都可能出毛病。因此,推论时必须审慎,不能盲目地、呆板地运用各种论式。《吕氏春秋》和《淮南子》列举出大量的事例,进一步说明了推类的结论不必然是真的,并在更广泛的意义上概括出“类固不必可推知”和“类不可必推”的命题,从而发展了墨家关于推类的思想,并由此转而研究具体事物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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