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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档案法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Dang’an Fa

[外文]:Archives Law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我国第一部建设和发展档案事业的根本法。1987年9月5日公布,1988年1月1日起施行。宗旨为加强国家对档案的管理,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为主义事业服务。

该法全文分 6章26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档案的管理,第四章档案的利用与公布,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主要内容:

(1)国家档案管理的范围:过去和现在国家机构、社会组织以及个人从事政治、军事、经济、科学、技术、文化、宗教等活动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2)我国档案工作的基本原则: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维护档案完整与安全,便于社会各方面的利用。

(3)档案机构及其主要职责: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建立档案行政管理机构,分别对全国和地方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档案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乡、民族乡、镇人民 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4)国家规定的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必须按照要求定期归档,集中管理,并定期向有关档案馆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科学的管理制度,确保档案的安全;禁止擅自销毁和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

(5)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30年向社会开放,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类档案,可少于30年,涉及国家安全或重大利益以及其他到期不宜开放的档案可以多于30年。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由国家授权的档案馆或者有关机关公布,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擅自公布档案。

(6)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其成绩显著者由人民 给予奖励。

(7)凡是损毁、丢失或者擅自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出卖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擅自将档案卖给外国人的,携带禁止出境的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的,档案工作人员 造成档案损失的,均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1990年11月19日发布了由我国国家档案局制定, 批准的《我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全文共 6章33条。《办法》根据《档案法》的规定,进一步明确了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的范围;进一步明确了县级以上各级人民 应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具体规定了县级以上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档案机构以及各级各类档案馆的职责;确定了各类档案开放的起始时间;明确了移交、捐赠、寄存档案的所有权;明确了公布档案的形式和公布档案的权限;对赠送、交换、出卖档案复制件、档案及其复制件出境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奖励和法律责任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 (见彩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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