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Feizhou Jialebi he Taipingyang Diqu Guojia Jituan
[外文]:Group of African,Caribbean and Pacific RegionCountries
简称非加太集团。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发展我国家的国际经济组织。1975年2月28日,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46个发展我国家和欧洲经济共同体 9国在多哥首都洛美签订《欧洲经济共同体 -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国家)洛美协定》,简称《洛美协定》。同年6月6日,这些发展我国家在圭亚那首都乔治敦举行的部长级会议上,通过《乔治敦协议》,决定成立该组织。至1989年底,非加太集团共有68个成员国。
根据《乔治敦协议》的规定,该组织的宗旨是:保证实现《洛美协定》的目标,在非洲、加勒比和太平洋地区发展我国家之间以及全体发展我国家之间,促进更大范围的和更密切的贸易、经济和文化关系,加强发展我国家间和地区间的联系与合作,促进国际经济新秩序的建立。
非加太集团主要机构是部长理事会、大使委员会和秘书处等。各国部长授权大使制订计划,以加强成员国间的合作。总部设在比利时首都布鲁塞尔。
到1989年底非加太集团同欧洲共同体先后签订了4个《洛美协定》。第一个《洛美协定》规定欧共体成员国免税和不限定额接受非加太集团的全部工业品和绝大部分农产品进口,而不要求享受“逆优惠”;欧共体设立稳定出口收入基金,对非加太集团12种出口产品的价格跌落到一定水平以下时给予补贴;欧共体对非加太集团成员国提供35亿欧洲货币单位的财政援助。1979年10月续签的第二个《洛美协定》扩大了享受优惠和补贴的产品的种类,适当放宽了享受补贴的条件,财政援助增到56.07亿欧洲货币单位。1984年12月签订的第三个《洛美协定》除将财政援助增加到85亿欧洲货币单位外,还规定帮助非加太集团成员国发展粮食作物和实行粮食自给,以及帮助非洲国家抗旱和防止沙漠化等。1989年12月15日,欧共体与非加太集团经过长期艰苦谈判,在相互妥协的基础上续签了第四个《洛美协定》。规定在10年期间的前5年由欧共体提供120亿欧洲货币单位的财政援助。非加太集团认为,这一数额低于非加太集团的实际需要和欧共体的承受能力。
《洛美协定》的签订和实施表明,非加太集团对促进南南合作和南北关系的良好发展,以及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发挥了积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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