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qiye shouru
[外文]:receipts of enterprises
我国国家预算收入科目中类级科目之一。国家预算收入中来自国营企业的缴款,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上缴国家的利润、事业收入以及由预算收入退库拨补的企业计划亏损和价格补贴。
我国国营企业实现的利润,除按国家规定可以由企业留用一部分外,绝大部分以“利润”形式上缴国家,企业收入和税收收入并列为国家财政收入的两大主要来源。企业收入占国家财政收入的比重,1959~1978年大部分年份超过50%,1960年达63.9%。从1978年起,先后实行企业基金制和利润留成制,企业实现利润中留给企业支配的部分增加。特别是从1983年起实行利改税,对国营企业开征所得税,原来上缴的利润,通过税收渠道缴纳,企业收入占国家预算收入的比重大幅度下降,1985~1990年,只占2%左右。两步利改税以后,企业收入所含内容几次变化,如1991年规定的内容主要有:
(1)未实行利改税企业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固定资金占用费和流动资金占用费;
(2)实行利改税小型工业企业上缴的承包费、租赁费;
(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中方投资者分得的上缴国家预算的利润;
(4)按国家规定 和兼并国有企业的产权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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