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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

[拼音]:Putong Gaodeng Xuexiao Tushuguan Guicheng

[外文]:Regulations of University and College Library Service

我国国家教育委员会于1987年7月颁发的指导高等学校文献情报工作的法规性文件。

1956年,高等教育部曾拟订了《我国高等学校图书馆试行条例(草案)》。它总结了我国建立后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的经验,对高等学校图书馆的性质、任务及组织机构等问题作了明确的阐述和规定。1981年,教育部又对其进行修订,正式颁布了《我国高等学校图书馆工作条例》。1987年对该《条例》再次修订并改名为《普通高等学校图书馆规程》,由国家教育委员会重新颁发。《规程》共6章36条,包括:性质和任务;业务工作;领导体制和组织机构;工作人员;经费、馆舍、设备;附则。

《规程》指出,"高等学校图书馆是学校的文献情报中心,是为教学和科学研究服务的学术性机构,图书馆工作是学校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规程》规定的高等学校图书馆的主要任务是:

(1)采集各种类型的文献资料,进行科学的加工整序和管理,为学校的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提供文献情报保障。

(2)开展流通阅览和读者辅导工作。

(3)开展用户教育,培养师生的情报意识和利用文献情报的技能。

(4)开发文献情报资源,开展参考咨询和情报服务工作。

(5)统筹、协调全校的文献情报工作。

(6)参加图书情报事业的整体化建设;开展多方面的协作,实行资源共享。

(7)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

该《规程》不仅适用于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其他高等学校也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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