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 xuanyan
[外文]:Déclaration des Droits de l'Homme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所发表的《人权与公民权宣言》的简称。1789年8月26日制宪会议通过。全文除序言外共17条,扼要列举了资产阶级的政治纲领和 原则,成为其后资产阶级代议 制国家所崇奉和依效的经典性政治文件。主要规定为:人生而平等,享有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的权利。自由包括言论、著述和出版等自由,其行使以保证社会其他成员能享有同样权利为限度。财产神圣不可侵犯,非因合法认定的公共需要,并经公平和事先的赔偿,不受剥夺。 属于国民。实行分权原则,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行使 所未明白授予的权力。法律为公共意志的表现,公民均有权亲自或通过其代表参与制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人非于法定情况下并经法定程序不受控告、逮捕或监禁。动议、发布、执行或指示他人执行专断命令者应受惩罚;但抗拒合法的传唤或扣押者构成犯罪。承认法律不溯既往和无罪推定的原则。上述资产阶级的 与法治原则,在反封建专制的斗争中曾起过重大的进步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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