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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地方各级人民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difang geji renmin

[外文]:local people's governments at different level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也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包括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镇等各级人民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 ,从广义说,也是地方人民 。

我国地方各级人民 由新 革命时期各革命根据地的人民 演变发展而来。它们是在人民革命战争中,在打碎旧国家机器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我国成立后,地方人民 经历了4个发展阶段:

1949~1954年

当时处于国家成立初期,因普选的人民代表大会尚未召开,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实际上是本行政区域内行使权力的地方性国家 机关。它包括:

(1)人民 委员会;

(2)各厅、局、处、科、委员会;

(3)地方人民 ;

(4)地方人民检察署。人民 委员会是地方人民 的领导机构,由上一级人民 任命或批准任命。当时,在省和中央之间还设有大行政区人民 委员会(或军政委员会),1952年11月以前是各该大区的地方 ,同时又是中央人民 领导地方工作的代表机关。省、市、县人民 委员会的职权是:执行中央和上级人民 的决议命令;在本行政区域内发布决议命令;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暂行法规报中央或上级人民 批准;依法任免有关的工作人员;编制本地方的预算决算;统一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 的工作。市辖区、区和乡的人民 委员会在上级人民 领导下管理本区域内的行政工作。

1954~1967年

我国第一部 (1954)颁布后,地方各级人民 的组织形式和行政地位有所发展:

(1)大行政区于1954年6月撤销,部分原来设人民 的区改为区公所,作为县的派出机关,全国地方 基本上分为省、县、乡三级;

(2)地方各级人民 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不再由上级人民 任命或者批准任命;

(3)名称改为人民委员会;

(4)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 ,县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下设厅、局、科、处、委等工作部门,但 、检察机关另成系统,不再作为地方人民 的一部分;

(5)根据 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是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同时,人民委员会又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设机关的职权;

(6)1958年以后,农村基层实行政社合一,乡人民委员会改为人民公社管理委员会。

1967~1979年

自1966到1976年,我国经历了十年内乱时期,国家机构受到严重破坏。1967年1月以后,全国各地纷纷建立起了“一元化”的、“三结合”的革命委员会,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在事实上不复存在。当时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不能召开,地方各级d委陷于瘫痪状态,革命委员会实际上拥有d委机关、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 的全部权力。1975年 颁布,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同时又是地方各级人民 ”。但由于人民代表大会事实上不召开,所以革命委员会实质上仍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同时又是地方 。1978年 颁布后,各地的人民代表大会陆续召开, 规定“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即地方各级人民 ,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这时,地方各级革命委员会的性质、地位和职权已恢复到与1954年的人民委员会基本相同。

1979年以后

1979年召开的五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对1978年 作了局部修改,同时通过了修订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 组织法(1982年再次作了修正)。我国的地方各级人民 又有了较大的改变和发展,表现在:

(1)名称不再称人民委员会或革命委员会,而改称人民 ;

(2)由于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设立了常务委员会,所以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不再行使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的职权;

(3)除人民公社外,地方各级人民 不再采用委员会制,而是采取同 的组织相类似的制度,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任、副主任,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 分别由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人民 设乡长、副乡长,镇人民 设镇长、副镇长,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分别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人民 的其他组成人员,即厅长、局长、科长、委员会主任等,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报上一级人民 批准(1982年修正为报上一级人民 备案)。省长、市长、县长、区长、镇长分别主持地方各级人民 的工作;

(4)1982年 改变了政社合一的体制,从而恢复了乡人民 的建制。

1982年 规定,地方各级人民 实行省长、市长、县长、区长、乡长、镇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 每届任期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相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 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城乡建设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务、司法行政、监察、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发布决定和命令,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行政工作人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 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机关的决定和命令,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行政工作。县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 的工作,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 的不适当的决定。

地方各级人民 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 同时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 对上一级国家行政机关负责并报告工作。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 都是 统一领导下的国家行政机关,都服从 的领导。

省、自治区的人民 在必要的时候,经 批准,可以设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县、自治县的人民 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 批准,可以设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 ,经上一级人民 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行政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在各自的区域内,代表本级人民 管理行政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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