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uihudi qinjian
1957年12月,我国文物考古工作者在湖北云梦县睡虎地发掘了12座战国末年至秦代的墓葬,从其中的11号墓出土了1155支秦代竹简。简的长度在23~27.8厘米之间,约合秦尺一尺至一尺二寸,字迹为毛笔墨书秦隶,较为清晰。我国秦代资料保留下来很少,睡虎地秦简的发现,对于研究秦代政治、经济、文化,尤其是法律制度,具有重大意义。(见彩图)
秦简的内容包括:
(1)《编年记》,共有竹简53支。它逐年记述秦昭王元年(公元前306)到秦始皇三十年(公元前217)统一全国战争过程中的一些大事,其中有些为今存史书所不见,弥补了史籍记载的不足。
(2)《语书》,共有竹简14支。这是秦始皇二十年南郡守腾向所属县、道发布的一篇文告,其中追述以往法令的执行情况,指出当时南郡地区的种种违法犯罪现象,提出要各县、道官员严格依法惩办犯罪者,并规定以执法和违法作为区分“良吏”和“恶吏”的标准。
(3)《秦律十八种》,共有竹简 201支。这一部分应是简书抄写人根据自己的需要,从18种秦律中摘录的法律条文,主要内容包括田律、厩苑律、金布律、工律等有关农业、手工业和商业等经济方面的法规,军爵律、置吏律、行书律等行政方面的法规,和司空等刑徒管理方面的法规。
(4)《效律》,共有竹简60支。这是关于核验帐目、物资和度量衡器方面的法律。《秦律十八种》中也有摘抄的“效律”数条,但这一部分《效律》比《秦律十八种》中的“效律”内容要全。另从第一支简背面有“效”字的标题来看,本篇《效律》应是一个首尾完整的单行法规。
(5)《秦律杂抄》,共有42支竹简。这一部分也是抄写者根据需要摘录的有关单行法规,内容主要是关于官吏任免、军事训练、战场纪律、后勤供应和战士赏罚等方面的规定。其中注明律名的有除吏律、游士律、除徒弟律、中劳律、藏律、公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敦表律、捕盗律、戍律等11种。还有一些条文未注明律名,从内容看又不属于上述法律,可见这一部分涉及的法律比较多。
(6)《法律答问》,共有竹简 210支。这是秦官方对秦律主体部分、即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和说明,共 187条。其中许多地方引用了秦刑律的原文,如“害盗别缴而盗,加罪之”,“誉敌以恐众心者,戮”等。从其内容可以看出,秦的刑律确如史籍所载,是对李悝《法经》盗、贼、囚、捕、杂、具6篇的继承。
(7)《封诊式》,共有竹简98支。“封诊式”为简书原标题。其内容包括秦的司法机构对司法官吏“治狱”、“讯狱”的一般要求,对各类案件调查、检验后报告的文书程式和检验时应注意的具体事项。从《封诊式》反映出的情况看,秦在治理狱案时一般不提倡刑讯。注意搜集证据,重视现场勘验,并实行“爰书”制度,对案情要求有详细的记录。
(8)《为吏之道》,共有竹简51支。这一部分内容较杂,有的类似后世封建国家的“官箴”;有的类似当时流行的识字课本,只是一些词的组合,前后意思不连贯;有的类似《荀子·成相》,以通俗的韵文宣传地主阶级的政治主张;后面还附有魏国安釐王二十五年(公元前 252)颁行的《户律》、《奔命律》各一条和摘抄的具有儒学思想的治身格言一段。史籍记载,秦统治者信奉法家思想,但《为吏之道》的内容却说明,儒家思想在秦的官吏中影响仍然很大。秦简的第9和第10部分是《日书》甲种、《日书》乙种,共有竹简426支。两种《日书》类似后世的日历,内容多是关于祸福吉凶的预测。总之,在全部竹简中第2至第7部分都涉及法律制度,竹简支数占全部的半数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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