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nong-lin techanshui
[外文]:tax on native products of agriculture and forestry
我国以从事农林特产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的农林特产收入为对象征收的税。属于农业税的一部分,不是一个单独的税种。
性质与特点农林特产税按纳税人的农林特产收入征收,是一种收益税。农林特产品类繁多、情况复杂、收益悬殊,决定了该税的特点为:
(1)课税对象众多。有的地方多达十几种,乃至数十种。
(2)征税办法灵活。农林特产税的征税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中央规定的原则依具体情况自定,各地区、各种品类的征税办法多不相同。
(3)税率多样。除1989年 曾规定某些大宗农林特产全国统一税率外,其余多数农林特产的税率是由地方根据当地各种农林特产的不同收益状况规定不同税率。
(4)征收管理流动、分散和经常。
课税对象种类繁多,分类例举:
(1)园艺作物收入,如蔬菜、瓜类、花卉等。
(2)棉、油、糖、麻以外的经济作物收入,如桑园、茶园、果园、人工培植的药材和染料作物等。
(3)林产品收入,如木材、竹材、山果、荆条、松香、白蜡、生漆、香菇、木耳等。
(4)水产品收入,如人工养殖鱼、虾、蛏、蚬、蛎、 、菱、藕、茨菇、芦苇等。各地对一些分散、零星的收入不征税。在我国建立初期国民经济恢复时期,为了尽快恢复和发展遭受战争严重破坏的农林特产生产,对很多产品收入没有征税。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扩大了征税范围。
征税办法基本上有两种:
(1)定产征收。按照占用土地面积评定常年产量与其他农用耕地的常年产量合并计征。定产标准,各地各种收入不尽相同,如按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产量或邻近粮田的产量定产;按粮田产量折扣定产,按农林特产的常年产量(或折扣)定产,按当年实际产量折扣定产等。这种办法,多适用于利用耕地种植的、受益稳定性较大的农林特产收入。50年代初期,主要是对在耕地上种植的农林特产征税,很多地区又实行以全户每人平均产量确定本户税率的累进税率。
(2)按实际收入(或折扣)单独定率征收。农林特产生产的恢复和发展,在非耕地上种养的农林特产品类越来越多,数量越来越大,各年度各种收入的波动性较大,难以评定常年产量,所以定产征收办法,不能适应多数农林特产收入的实际情况。1958年以后,各地逐步扩大了按农林特产当年实际收入(有的打一定的折扣)单独定率征收的办法,如安徽省1958年规定:茶叶、木材、毛竹、丹皮、桐籽、山核桃、茯苓、白芍、生漆等一律按实际 价款计税。税率:茯苓8%;桐籽7%;木材、山核桃、生漆5%;丹皮15%;白芍20%;茶叶,长江以南地区8%,长江以北地区7%;毛竹,长江以南地区7%,长江以北地区6%;等等。1983年 规定:农林特产的税率,一般为5~10%,对少数获利较大的产品收入,可以适当提高税率,较高不得超过15%。1989年 又规定,农林特产都按当年实际收入计税。并规定了大宗农林特产收入的全国统一税率:一般海淡水养殖15%,瓜、水果10%,柑橘、香蕉、荔枝、苹果15%,原木8%(对森工企业暂缓征收)。对其他农林特产收入的税率也作了原则规定:少数获利较大或挤占粮田的产品收入,可以适当提高税率,但较高不得超过30%;各地自定的税率,不得低于5%;地方附加不得超过正税的10%。
征收管理农林特产税是农业税的一部分,但征收管理与分夏、秋两次征收的农业税有所不同,主要是:
(1)按实际收入计税,很多地方是在农民 农产品时按实得价款计税,税源流动、分散,因此,各地根据各种农林特产品的 时间和地点,加强征收管理,以防止税源流失。
(2)由于很多农林特产收入不限于夏秋两季,因此需要设立专门机构,常年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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