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lifa dang'an
[外文]:legislative archives
国家立法机关在制定法律的过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价值的历史记录。 主要包括下列文件: 有关部门提请审议的各类法律草案及说明,关于法律草案的历次修改稿;法制机构对各类法律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及修改情况的说明;国家权力机关对各类法律草案的审议意见及之后通过、公布的各类法律及决定;有关部门、专家对法律草案的修改意见;征求对法律草案修改意见的重要座谈会的出席名单、会议文件、记录、录音带、照片等。立法档案反映了国家法制建设的历史和水平,具有重要的保存价值。立法档案应该以法为单位进行整理,将有关某一法律的文件集中在一起,按文件形成的过程和文件之间的联系组成案卷。
在我国,由 行使制定、修改 和刑法、民法及其他基本法律的职权,由 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 和法律,制定和修改除应由 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的职权,因此,立法档案主要形成于上述国家权力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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