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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司法行政机关

[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sifa xingzheng jiguan

[外文]:judicial administrative organ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我国 所属的司法部及地方各级人民 中的司法厅、局、处、科等机关。

1934年,在我国 党领导下的革命根据地,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 便设有司法人民委员部,负责指导各级裁判部(即 )的司法行政工作。我国建立初期,根据1949年《中央人民 组织法》的规定,中央和各大区都设立了司法部。随后,各省、市、地区也陆续建立了司法行政机关,县人民 设有专门管理司法行政工作的机构和人员。1959年以后,司法行政机关一度撤销,其工作由各级人民 兼管。1979年第五届 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决定重新设立司法部。随后,各级司法行政机关陆续恢复。

我国司法部的任务是:通过司法行政工作,发展主义 ,健全主义法制,巩固人民 专政,保障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其具体职责是:管理对罪犯的劳动改造工作和对违法分子的劳动教养工作;领导和管理轮训 、检察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领导人员和律师、公证处负责人员的工作;领导直属的政 校并指导大专院校法律系和各类学校的法学教育;领导和管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管理法律报刊和书籍的出版工作;领导和管理律师工作;领导和管理国家公证和涉外公证工作;领导和管理司法助理员的工作;领导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建设和业务建设;管理司法方面的外事工作;调查研究司法行政工作的政策、理论问题;指导下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工作等。

各省、市、自治区设立司法厅或司法局;各省辖市和地区、自治州、盟设立司法局或司法处;各县设立司法局或司法科。省级及以下的司法行政机关,受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和同级人民 的双重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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