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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易法

[拼音]:shiyifa

我国宋代 设置专门机构,直接收售物资,参与交易,以平抑市场物价的一种政策措施。王安石变法时在城市中推行的一项重要的新法。

市易法规定:在汴京(今河南开封)设都市易司,边境和大城市设市易务(共21个)。设提举官( 指派)和监官、勾当公事官(吸收守法的可合作的商人担任),召募诸行铺户和牙人充当市易务的行人和牙人,在官员的约束下担当货物买卖工作。外来客商如愿将货物卖给市易务,由行人、牙人一道公平议价;市上暂不需要的也予“收蓄转变”,待时 ;客商愿与市易务中的其他货物折合交换,也尽可能给以满足。市易法还规定:参加市易务工作的行人,可将地产或金银充抵押,由五人以上相互作保,向市易务赊购货物,酌加利润在市上售卖,货款在半年至一年内偿还,年利2/10,过期不归另加罚款。这实际是市易务批发、行人零售,市易务为商业机构与金融机构的结合。

市易法有平抑物价调剂供求的作用,限制奸商垄断居奇,把以前归于大商人的利得收归官有,增加财政收入。这一措施来源于桑弘羊的平准法,但有自己的特点:如“契书金银抵当”、“结保贷请”、召募行人、牙人为市易务工作等,都是王安石的新发展,与平准法的命吏坐市肆贩卖、不假手商人的作法有所不同。王安石去职,保守派上台,市易法被废除。以后虽有市易之名(或改用平准之名),而实际是低价抑买抬价 的牟利营业。

明嘉靖时有“市易诸法”的颁布,这是一套市场管理法规,与王安石变法时推行的市易法并非一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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