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Shijie Banquan Gongyue
[外文]:Universal Copyright Convention
关于保护文学、科学和艺术作品的国际版权公约之一。1952年9月6日在瑞士的日内瓦签订。19世纪末《伯尔尼公约》 签订后, 美国等美洲国家于1889年缔结了《美洲国家间版权公约》,长期独立于《伯尔尼公约》之外。由于美国是西方最重要的图书市场,《伯尔尼公约》成员国一直力图使它参加统一的国际版权保护体系。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美国经济实力加强,科学技术和文化发展显著,作品输出增多,因此也希望扩大美国作品受保护的范围以保证其市场。但考虑到美国等国在版权保护方面的做法难于与《伯尔尼公约》统一,从1947年起,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出面筹备新的国际版权公约。1952年讨论通过,成为《世界版权公约》,包括美国和一些《伯尔尼公约》成员国在内的40余个国家签了字。1955年9月16日正式生效。《世界版权公约》沟通了伯尔尼公约国家与以美国为主的美洲国家在版权保护方面的联系,为更多国家参加统一国际版权保护提供了机会,加强了国际版权保护体系。《世界版权公约》于1971年在巴黎修订,该修订本为公约较新文本。公约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正文含21条,前 7条为实质性条款,后14条为组织管理性条款。公约遵循国民待遇原则 (给应保护的他国作者以同本国作者相同的保护), 以所作规定为较低保护标准。由于内容较简短,规定原则化而不具体,因此较之《伯尔尼公约》更为宽松和具有灵活性。《世界版权公约》受英美法系影响较多,其内容主要特点有:主张“充分而有效的保护”而不强调一致性;以作者和其他版权所有者为同等保护主体;对作品和作者权利的规定较笼统;文学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作者有生之年加25年,摄影和实用美术作品的保护期为10年;规定作品获得版权的较低手续要求,允许成员国立法规定更多手续;无保护作者精神权利的条款;不保护公约生效时已在有关国家长久进入公有领域的作品,即无追溯力,不允许成员国对公约条款有保留;公约行政工作由“ 间委员会”负责。《世界版权公约》1971年修订时,在正文中增加了关于发展我国家的特别条款,规定发展我国家出于教育和科学研究的需要,可以在公约规定的限制范围内,按照公约规定的程序,发放翻译或复制有版权作品的强制许可证。附件为巴黎修订本关于扩大公约适应范围的两个议定书。到1986年,《世界版权公约》共有78个成员国。我国没有参加。公约的实施管理由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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