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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制裁

[拼音]:caizheng zhicai

[外文]:fiscal sanctions

国家财政机关根据法律对违反财政法规和财政纪律者的处罚。又称财政处罚。

目的和作用

通过厉行财政法纪,保证国家利益、国家财产不受侵犯;保障参加国民经济活动的单位和人员的正当权益、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非法攫取经济利益者给予经济打击。财政制裁具有强制性。它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纪为准绳,一经裁决,便运用国家权力强制执行。财政制裁也具有平等性。对违反财政法纪的单位和人员的制裁,主要依据违法 的事实和情节来量处。

历史沿革

我国的财政制裁自夏、商、周时期就已出现,以后封建社会的各个朝代,也都有具体规定。例如:汉武帝时对私人拥有的车船征税,法律规定每辆车和每条船征税120钱,商人加倍,要求有车船者向 报告,如果隐瞒不报或呈报不实的罚戍边一年,并没收其全部财产。又如唐代中期实行两税法后,取消了原有的一切税收,为保证新税法的顺利实施,规定征旧税者要依法治罪。到民国时期,同以前相比,财政制裁更趋完善,在这一时期颁布的预算、决算法、公库法和各种税法中都有体现。1949年我国建立以后,颁布的一系列财政法令、规章制度中,对财政制裁都有明确的规定。

制裁形式和分寸

根据 《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1987.6),我国的财政制裁,除构成犯罪依法追究直接责任者的刑事责任外,根据事实和情节有两种主要形式:

(1)经济制裁。主要有征收滞纳金、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

(2)行政制裁。主要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 、留用察看、开除。财政制裁的分寸:

(1)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单位,处以罚款的,其罚款金额一般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情节特别严重的,较高不超过违反财政法规款额的五倍。两项处罚可以并处。

(2)对有违反财政法规行为的直接责任人员和单位行政领导人,给予罚款处罚时,罚款较高不超过相当于本人三个月的基本工资。行政处分和罚款可以并处。

(3)对违反财政法规款额,无论数字大小,都应区别情况作如下处理:没收非法所得;收缴应当上交的收入;追回被侵占、挪用的资金;冲转有关的项目。

(4)对于违反财政法规、弄虚作假而骗取的先进荣誉称号,应当由授于单位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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