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kehu
我国古代户籍制度中的一类户口,与主户相对而言,泛指非土著的住户。它不是一个统一的阶级或阶层,其中包括有地主、自耕农、城市小商贩、无业游民。
唐唐玄宗以前没有客户这一名称,但背井离乡逃往外地的人,两汉以来历代常有记载,通常称为“流庸”、“流民”、“逃户”、“浮户”、“浮浪人”、“浮客”、“浮寄人户”等等,他们基本上都是劳动人民。颜师古解释汉代的流庸,“谓去其本乡而行,为人庸作”,杜佑认为隋代的浮客,“谓避公税依强豪作佃家”。可见长期以来不少逃亡人民在外地当雇工或佃农,唐代也同样如此。“或因人而止,或佣力自资”、“佣假取给,浮窳求生”,就是指的雇佣和佃作劳动。玄宗开元时,正式出现客户称呼以后,“浮人”、“浮客”等在社会上也仍然没有根绝。
唐代社会上有为数不少的寄庄、寄住户,离开本地在异乡设置田庄,他们是地主。但劳动人民在唐代客户中居大多数,他们或逃往宽乡垦殖荒地;或在外地买到小块田业进行耕作。唐 将他们一律收为编户,唐玄宗统治时,凡是逃户垦殖的地区都就地设立州县,在华北、特别是在江南,不少州县是由逃户所聚而设置的。所有这些被改编为百姓的客户,大多是拥有少量田产的小农。
武则天统治末年,曾派十道使“括天下亡户”,开创了唐玄宗开元九年至十二年(721~724)宇文融出使括户的先例。不过,武周时括户准许在一定条件下“听于所在隶名,即编为户”,逃户在客居地方固然不乏佃农或雇农,但被收编的逃户主要不是他们。宇文融主持的括户是和括田同时进行的。开元十二年括出客户八十余万和相称的田地。有的地方官追求逃户括出的数量,甚至把原有土户也作为客户。过去括到逃户,附籍即是编户,这时出现了附籍客户。括出的新附客户,“免其六年赋调,但轻税入官”,所称轻税是每丁交纳一千五百文,按时价计算,客户每丁要一次交纳相当于租庸调两年的总量,实际负担并不轻。开元十八年,六年优免期满,按照规定,所有客户应当与当地百姓一样承担课役。当时裴耀卿上疏认为,“若全征课税,目击未堪”,因此他建议予以分别对待,宽乡地区组织客户佃耕官府闲田成为营田民。人多地少的狭乡可将客户移往地多人少的宽乡。在他提此建议之前两年,朝廷已下令,诸州客户有情愿去缘边州府开垦的一律给予土地,裴耀卿再次提出类似建议,反映迁徙客户去宽乡实际难以执行。事实上裴耀卿建议后也没有执行。但由此可以看出,开元中括出的客户多数仍是具有少量土地的贫困下户。天宝十一载 (752)诏书指出那些“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广置庄田,他们“别停客户,使其佃食”,即招留客户当佃农。可见也有不少客户充当了庄田上的佃农。
安史之乱后,代宗宝应元年(762)命令所有在当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客户“自贴买得田地有农桑者,无问于庄荫家住及自造屋舍”,一律编附当地户籍,赋役负担比照原来居民(即土户)减半。代宗大历四年(769)改订户税敕,“诸色浮客及权时寄住户”一律分两等收税,有产“浮客”要分等交税。两次颁布的诏书发展了开元时税及客户的精神,成为十年后两税法对有产客户与土户同样分等纳税的前奏。
德宗建中初实施两税法,明确规定“户无土客,以见(现)居为簿”,纳税多少,“以贫富为差”,当时全国土户约一百八十万,客户约一百三十万。客户和土户同样要按资产多少分等交纳两税。至于无产客户(佃客、雇客)虽然继续存在,因为不是两税户,一般没有正式编入国家户籍。
两税法创始时的“土客”乃是土著户和客籍户之分,有的史叔记为“主客”。主户按唐律规定都有田宅(法令上,均田制下的编户都是有产户),客户是逃亡他乡的客籍户。两税法后交纳两税的客户实际上已经成为主户。但由于赋役严重,社会上仍不断产生新的浮逃客户,唐文宗诏令规定地方官新旧交替时,“仍须分明具见在土客户交付后人”,说明土户和客户实际是长期并存。
唐代社会存在的逃户多数是贫困户。唐高宗、武则天以来,随着土地兼并的迅速发展,广占田地的地主官僚需要更多的劳动力从事生产。在当时社会条件下,历史上早已存在的租佃制成为最通常的生产组织形式。玄宗诏书说他们“别停客户,使其佃食”,“远近皆然,因循亦久”,充分说明开元天宝时客户佃食制已有了明显的发展。两税法实施后,唐 不再限制土地兼并,于是土地日益集中。唐朝末年,有人上书指出,民有“五去”,其中包括了“势力侵夺”和“降人为客”,可见逃户充当佃食客户是普遍的现象。中唐以后,随着佃食队伍的日趋扩大,唐代客户长期存在的客籍户含义已经一步步趋于消失,过去的土客连称逐渐演变为有田产的一方为主户(包括自耕农和地主),没有田产的另一方为客户。自五代时开始,逐渐出现了主客对称。
宋凡属无常产者,都划为客户。客户绝大多数是佃户,也称佃客、地客、火佃、小客、小火、旁户等,除一部分居于城郭市镇的城市贫民称坊郭客户外,绝大多数散居农村,赁人之庐,居人之地,佃人之田以谋生。客户虽与部分三等户、四、五等户都属农民阶级,但它却是这个阶级的较低层(见户等制)。据宋代户口统计,客户在总人口中的比数是变动不居的,北宋初年约占百分之四十,以后逐年下降,到宋神宗熙宁五年(1072)下降到较低点,为百分之三十点四,以后逐步回升,到南宋绍兴末年回升到百分之三十五左右。宋代客户自宋初即已登录在国家版籍上,具有国家编户齐民的意义。这与前代“皆注家籍”的部曲、客户已经有所不同。在法律上,客户地位也有所提高,客户被主人伤害致死,即使主家是官户,也要科罪判刑。客户同主户的依附关系,则因地而异。在夔州路,客户不能离开主人而他迁,随土地的买卖而转移,谓之“随田佃客”,客户及其妻女都要遭到主人的奴役,客户身死,其妻亦不能自由改嫁,客户同主人具有较为强固的人身依附关系。客户不但遭受主人的奴役,同时还要承担主人转嫁来的官府的“租庸调敛”,负担极为沉重。在实行封建租佃制的广大地区,客户同主人结成了封建的契约关系。客户按契约向主人纳租,秋收完毕可以离开主人他去,在有的地区农隙之时还可为他人雇佣,从事贩运等项活动。客户向主户缴纳的地租以产品为主,这种产品租有三七分制、四六分制和对分制,其中占主导地位的是对分制。在生产发达的太湖流域,定额地租有了相当大的发展。宋代客户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分化,其中少数有了一块田园,有的上升为主户,有的发展成为佃富农,有的去做商贩,并且成为富商。宋以后,人们一般将非土著居民称为客户或“流移客户”,但客户不列在 的户口统计中。
参考书目
张泽咸:《唐代的客户》,《历史论丛》第1辑,中华书局,北京,1964。
张泽咸:《再论唐代的客户》,《我国古代史论丛》第3辑,福建人民出版社,福州,1982 。
陈乐素:《主客户对称与北宋户部的户口统计》,《求是集》第2集,广东人民出版社,广州,1984。
漆侠:《论等贵贱、均贫富》,《我国史研究》1982年第1期。
漆侠:《宋代以川陕路为中心的庄园农奴制》,《求实集》,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
柳田節子:《宋元鄉村制の研究》,日本創文社,19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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