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Kele
[外文]:Josef Kohler (1849~1919)
德国法学家。新黑格尔主义法学派首创人。曾任法官多年。1878年任维尔茨堡大学法学教授,自1888年起一直在柏林大学任教。主要著作有《法学导论》(1902)和《法哲学》(1909)等。曾长期主编《法哲学和社会哲学杂志》。在西方法学界,以学识渊博闻名,研究范围涉及法哲学、法律史、比较法、民法、刑法、商法等各门学科。柯勒继承G.W.F.黑格尔的历史哲学,特别是黑格尔关于法是文明现象的观点,认为人类活动是文明活动,文明的意义在于较大限度地展示人的力量的社会发展。法在人类文明生活的进化中具有重大作用,它一方面维护已有的文明价值,另一方面促进新文明价值的实现。每种文明必然有相应的法律准则,法或法律准则始终与文明有关,它们的内容不是永恒不变的,而是一时一地的、即随着文明条件的变化而变化。个个主义、利己主义 人们从事创造性劳动,企图制定消灭它们的法律是愚蠢的。但社会结合也是必不可少的,因而法律应谋求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调和。由于柯勒主张以社会学方法研究法律,主张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结合,因而,在有些法学著作中,他也被列为社会学法学派的先驱之一,或介乎社会哲理法学派与社会学法学派之间的人物。他的学说显然与30年代为 主义辩护的新黑格尔主义法学不同。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嘉木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柯勒,J.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嘉木;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8247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