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aiguo zai Hua shechangquan
[外文]:manufacturing rights of foreigners in China
我国近代史上外国在华的重要特权之一。
1842年中英《南京条约》开放五口通商以后不久,外国即在广州、上海等通商口岸设立新式工厂。这些设厂活动,并无条约根据,因此当时我国 有权查明禁止。1895年,中日两国签订的《马关条约》中,第一次规定“日本臣民得在我国通商口岸城邑任便从事各项工艺制造”。根据“利益均沾”的片面最惠国待遇,其他帝国主义国家也都取得了在我国投资设厂的特权。
外国在设厂权取得条约根据以后,又进一步要求特殊优惠待遇。在《马关条约》中,原已规定外国工厂所用机器的进口和工厂产品的内销,都享受与进口洋货同样的待遇,也就是进口机器只纳 5%的进口税,内销产品只纳 7.5%的出厂和内地通过税。这种优惠已经严重影响我国的税收和民族经济的发展,但是他们对此并不满足,又多方寻找各种减税的机会和借口。1902年英美烟公司在我国设厂制烟以后,就要求它的产品的出厂和内地通过税,比照我国手工土烟输纳,把应纳的税率由7.5%降低到2%以下。1905年清王朝被迫同意了这个非法要求。民国时期,1916年北洋 制定卷烟税法,他们又以治外法权为借口拒不执行,一定要按照他们所同意的条件,方能举办。在 统治时期,英美烟公司在纳税方面仍享受许多优惠待遇,使得华商烟厂难以立足。其他外厂也有类似的情况。如外商纱厂在 统治时期,所纳统税相对于产值而言,仍大大低于华商纱厂。所有这些都是和设厂权联系在一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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