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Ma Xiwu
我国著名的人民司法工作者,“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创造者。陕西省志丹县人。1930年参加革命,1935年加入我国 党。 革命时期,历任陕甘省粮食部长、国民经济部长,陕甘宁苏维埃主任,陕甘宁边区庆阳专区专员、陇东专区专员,陕甘宁边区高等 陇东分庭庭长,陕甘宁边区高等 院长。我国成立后,历任较高人民 西北分院院长兼西北军政委员会政治法律委员会副主任,较高人民 副院长,第一届 代表,我国人民 会议第三届全国委员会委员。马锡五长期从事人民司法工作, 时期兼任陕甘宁边区高等 陇东分庭庭长时,经常携案卷下乡,深入群众,调查研究,巡回审理、就地办案;实行审判和调解相结合;反对主观主义的审判作风,坚持法律原则,忠于事实真相。由于他执法严正,刚直不阿,深受人民群众欢迎。他的审判方式被称为“马锡五审判方式”,曾在解放区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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