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waiguo guojia waijiao daibiao de sifa guanxia huomian
[外文]:jurisdictional immunity of diplomatic representatives
指一国外交代表在接受国享有司法管辖豁免。这一制度的起源很早,实践也很多。关于外交代表豁免的理论根据,曾有各种不同的说法。较早盛行的说法是,外交代表作为其君主的化身,根据一个 者不受另一 者管辖的概念,外交代表也不应受当地国家的管辖。另一说法是,外交代表在接受国时,根据治外法权的概念,其本身及其所用馆舍,理论上应视同在其本国领土内一样,因此外交代表不受接受国的管辖。这一违反实际的虚拟说法,只在19世纪流传一时,现已不被采用。近代比较一致的说法是,外交代表必须能够一心一意执行其本国交给他的重要任务,不受任何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干扰,因此,接受国的司法程序,对外交代表不应适用。但这不意味着外国外交代表可以为所欲为,不受接受国法律的约束。外交代表违反接受国法律时,接受国可宣布其为“不受欢迎的人”,提请派遣国将他召回,派遣国如认为适当时可对他进行审判。接受国在必要情况下,也可为了公共安全以及外交代表本人的安全,或者为了了解现场情况,在短暂时间内对他采取一些临时性措施,但一般仍应在必要情况不再存在时,立即解除这种措施。在车祸、酗酒、打架等案件中,经常产生这种情况,不能因此就认为接受国已对有关的外交代表行使了管辖。
刑事管辖豁免和民事管辖豁免一般说,外国外交代表对刑事管辖享有绝对豁免。只有在外交代表犯有严重罪行(例如 活动等),曾有对他们进行审判的少数例外,但一般也都采取驱逐出境的措施。外交代表享有的民事管辖的豁免则是有条件的。他在职务以外进行的私人经济活动,一般不享有豁免。1961年在维也纳签订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规定,外交代表对接受国的刑事管辖享有豁免,但对民事管辖则规定下列3个例外:
(1)关于在接受国境内私有不动产的物权诉讼;
(2)外交代表以私人身份涉及的遗产继承诉讼;
(3)外交代表在公务范围以外从事商业而产生的诉讼(第31条第 1项)。该公约还规定对外交代表不得采取执行措施。但对上述 3种例外的民事案件,只要不损害外交代表的人身或寓所不可侵犯权,仍可执行(第31条第3项)。
根据公约的规定,上述豁免不仅适用于外交代表(一般是指作为使馆馆长的大使或公使以及具有外交官级位的参赞、秘书和随员),而且在不同程度上也有条件地适用于与外交代表同居的家属,使馆的行政和技术人员及其家属、使馆的仆役(第37条第1~4项)。
豁免主张的提出与断定豁免主张如何向 提出以及 如何断定有关人员应否享有豁免的问题,决定于各国的实践,没有统一的规定可资援用。根据接受国的立场,被诉的外交代表应向 提出关于他的身份的证明。但是,被告既主张享有豁免,他就不愿自己向 提出证明。欧美各国实践,都倾向于由接受国外交部根据有关国家或外国使馆的要求,向 提供意见或证明,有时即以接受国编制的《外交人员名册》作为证明。
豁免权的放弃外交代表虽然可以主张司法管辖豁免,这种豁免也可以被放弃。但必须由其 表示放弃,因为豁免基于国家的 ,不是属于外交代表个人的权利。驻外使馆可代表 ,表示放弃。豁免的放弃,除明白表示外,可根据情况予以推定。例如享有管辖豁免的人,如作为原告主动提 讼,就是放弃豁免。当被告对他提起反诉时,他不得对反诉主张豁免。如果他在第一审 胜诉而被告提起上诉,他也不得对第二审 的上诉管辖和程序主张豁免。
豁免的起止时间关于外交代表及其他享有外交豁免的人员从何时始、至何时止享有这种权利,《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已有明文规定。这种人员自其进入接受国领土时起即享有豁免,如果先前已在接受国,则自其任命通知送达接受国外交部时起享有豁免。豁免通常终止于外交人员职务终止、有关人员离境时或一个合理期间终了时。即使有武装冲突发生,也应继续有效至该时为止(第39条第1、2项)。这个所谓“合理期间”应如何理解,是一个可以引起争论的问题。一般说什么算是合理期间,应由接受国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丁欣怡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外国国家外交代表的司法管辖豁免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丁欣怡;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8230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