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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参与人

[拼音]:xingshi susong canyuren

[外文]:participan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诉讼参与人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参加诉讼的人,即当事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当事人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指自诉人(见自诉案件),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公诉案件(见提起公诉)中的检察人员为代表国家 的,不是当事人。

被害人

指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其诉讼地位,在自诉案件中是自诉人,处于当事人中的原告地位。在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地位不是当事人,但又不同于证人,他享有比证人更多的诉讼权利。例如,《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决定免予 的,人民检察院应将免予 书送达被害人。被害人如有不服,可在收到免予 书后7日内向人民检察院申诉(102条)。在法庭审理的辩论中,被害人可在公诉人发言之后接着发言(118条)。对第一审 判决不服,可要求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此外,被害人如果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成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法定代理人

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对他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代表。自诉案件中,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自诉人进行诉讼;如果不服地方各级人民 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向上一级人民 上诉。

辩护人

指根据被告人的委托,或者 的指定,从事实和法律方面在法庭上为被告人进行辩护的人。

证人

指了解案件事实情况而被司法机关通知到案作证的人。

鉴定人

指受司法机关委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案件中的有关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并且作出结论的人(见司法鉴定)。

翻译人员

指受司法机关委托,在诉讼中为当事人、证人、鉴定人等翻译语言文字,传达双方意思的人(包括通晓聋、哑人手势的翻译人员)。

各种诉讼参与人由于所处的地位不同,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负担的诉讼义务也不同。例如,刑事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有:使用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申请回避,了解诉讼内容,要求调查证据、举行鉴定、传唤新证人,申请发问,进行辩论,提起上诉或申诉,等等。诉讼义务有:不得隐匿证据、伪造证据或毁灭证据,按指定的期日到案,遵守法庭纪律,听从审判人员指挥,执行人民 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等等。翻译人员享有了解有关案情等权利,同时承担忠实于原意进行翻译的义务,具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时,应当回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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