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耶利内克,G.

[拼音]:Yelineike

[外文]:Georg Jellinek (1851~1911)

德国公法学家。出身于犹太教士家庭。曾先后在维也纳、柏林大学和巴塞尔大学执教,自1891年起长期任海德堡大学 、国际法和政治学教授。主要著作有《法、不法和惩罚的社会伦理意义》(1878)、《主观公法体系》(1892)、《人权与公民权宣言》(1895)和《国家通论》(1900)等。他最著名的公法学说是“国家自限说”。这个学说涉及西方公法学中长期争论不休的一个问题,即国家 和国际法以及公民个人权利之间矛盾的问题。他的上述学说代表这一争论中的重要一派。他认为国家对内对外行使 ,但它又自我限制,因而对外能遵守国际法,对内能保障公民个人权利;国内公法是国家通过单方行为自行限制的产物,国际公法是许多国家通过协议自行限制的产物。他认为对公民个人权利可根据不同地位加以分类:

(1)消极地位,即对国家的一般服从;

(2)否定地位,即防备国家的权利;

(3)积极地位,即由国家授予采取积极行动的权利;

(4)主动地位,保证参加政治、特别是选举的权利。在法与道德的关系方面,他曾提出一个较为出名的学说:法是“伦理的较低限度”,认为某些道德准则对维护社会是绝对不可缺少的,因而应保证加以遵守。1895年他曾著文主张,法国1789年的《人权宣言》,不是在J.-J.卢梭思想影响下而是在美国1776年《独立宣言》的影响下写出的,《人权宣言》的思想根源是为争取信仰和宗教自由。这篇文章使他获得美国普林斯顿大学授予的荣誉学位,他的这一观点在西方政治、法律思想史中,至今仍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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