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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斐

[拼音]:Zhang Fei

魏末晋初人,法学家。《晋书·刑法志》作张裴。《晋书》编纂于唐初,此前梁萧子显撰《南齐书·孔稚珪传》作张斐,《隋书·经籍志》、《新唐书·艺文志》、《北堂书钞》卷45,及《太平御览》卷638、642也皆作斐。

张斐于晋武帝司马炎(265~290在位)时任明法椽,因注解晋《泰始律》(见晋代法规)而著称。著有《律解》(20卷)、《杂律解》(21卷)以及《汉晋律序注》等。原书均失传,仅存其注《泰始律》后向皇帝说明要点所上的表,史称《注律表》,载《晋书·刑法志》。《注律表》概述了《泰始律》的基本精神与特点,并吸取前人注律成果,对一些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新的解释,还对封建审判活动应遵循的原则作了阐述。它反映了张斐的主要法律观点:

“礼乐崇于上”,“刑法闲于下”

《注律表》首先指出,一部法典应当是“王政布于上,诸侯奉于下,礼乐抚于中”,三者“相须而成,若一体焉”。他认为法律应当体现出“礼乐”的精神,由国君统一制定、颁布,臣民无条件地遵守奉行。“礼乐”是封建伦理道德观念和封建等级制度的体现,因而,他认为礼乐是法律的灵魂,法律是实现“礼乐”的工具与保障。所以“礼乐崇于上,故降其刑”。同时,也只有依靠法律措施,才能维护封建等级制度,实现法制的统一,所以“刑法闲(防御)于下,故全其法(法制)”。

审律之理,慎律之变

张斐认为,一部法律,如同《易》经一样,“其旨远,其辞文,其言典而中,其事肆而隐”(《易系辞》)。其中所包含的“理”,精玄、深奥。因此,应当“慎其变,审其理”。《注律表》中的“理”有两个含义,一是封建纲常伦理,一是事物本身的逻辑、规律。而这两者又是统一的。张斐站在封建统治者的立场上,唯心地认为,法律既体现封建纲常伦理,也符合事物的规律。因此,他对于晋律的解释,虽含有合理因素,也有许多唯心主义的封建糟粕。

为了审律之理,张斐特别对《泰始律》中的重要法律概念、术语作了解释。他认为正确理解这些体现“理”的基本精神的概念、术语,即所谓“律义之较名”,对于认定犯罪、适用刑罚有重要意义。他说:“其知而犯之谓之故,意以为然谓之失,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亏礼废节谓之不敬,两讼相趣谓之斗,两和相害谓之戏,无变斩击谓之贼,不意误犯谓之过失,逆节绝理谓之不道,陵上僭贵谓之恶逆,将害未发谓之戕。唱首先言谓之造意,二人对议谓之谋,制众建计谓之率,不和谓之强,攻恶谓之略,三人谓之群,取非其物谓之盗,货财之利谓之赃;凡此二十者,律义之较名也”。谩、诈、不敬、不道、恶逆、盗、赃是罪名。故、失、过失、戏、贼、斗、强、略、戕、造意、谋、率、群,是关于确定行为人主观动机、判断犯罪情节和认定犯罪性质的法律名词、术语。张斐的解释,不仅有利于封建法制的统一,而且更加突出了《泰始律》的阶级性,加强了它卫护封建等级制度、 人民的作用。同时也说明,张斐很重视法律的策略性,强调定罪量刑应当准确无误,以体现区别对待的精神。例如,谩与诈。谩即欺谩;诈即诈伪。这两种罪都是以欺骗手段进行犯罪活动,行为虽相似,但性质很不相同。张斐综合汉代律家之说,进一步明确指出:“违忠欺上谓之谩,背信藏巧谓之诈”,从而明确了两罪的区别所在。谩指臣民对君主不忠的欺骗行为,处刑一般较重;诈指臣民之间的背信、欺诈犯罪行为,处刑一般较谩罪轻。这样,审理欺骗案时,就便于认定犯罪性质和准确地适用刑罚。

慎律之变,是注意“无常之格”所包含的道理。张斐认为有些律文表面上虽不合逻辑,而实际是有道理的。因此,应当“慎其变”。他举例说:“若不承用诏书,无故失之刑,当从赎。谋反之同伍,实不知情,当从刑。此故,失之变也”。在汉代已有“不承用诏书”罪。汉初,常将官吏执行职务所犯“小愆”,以“不承用诏书”论罪,处重刑,魏律已作修改。据前代经验,晋律规定“不承用诏书”,按过失论处。张斐认为此处“无故失之刑”是合理的。其理由是,官吏执行职务中犯“不承用诏书”罪,是“意善功恶”。所以只能按过失论罪,处赎刑。因为“赎罚者误之诫”。对“不知情”,本应按过失论罪,但张斐认为,这不适用于“谋反之同伍”者。“谋反”罪不分故意与过失,均以故意论罪,处重刑。他认为这也是合理的。由此也可以看出,张斐要求审律之理和慎律之变的基本用心,是要人们理解封建法律是维护封建统治利益的工具,对法律所作的任何解释,都要符合这个“理”。

论罪须以理审情,执法当变通循理

在《律注序》中,张斐还论述了封建审判活动应当遵循的原则:

(1)以理审情。他十分强调“理”对于审判活动的指导意义,认为适用刑罚,当体现出法律中所包含的封建纲常伦理精神。首先要求办案者必须以“理”审情。即判断案情,确定犯罪者的思想动机,都要以“理”为标准。所以他说:“理者,求情之机”。他还主张“论罪者务本其心,审其情,精其事”。他沿袭汉儒“原心论罪”(见董仲舒)的观点,主张断狱应当弄清犯罪者的目的、动机,因而必须详细了解案情,从各方面收集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2)变通循理。张斐强调适用刑罚当慎重、准确,不可任意伤害无辜。他说:“夫奉圣典者若操刀执绳,刀妄加则伤物,绳妄弹则侵直。”要做到这一点,一要领会法律所体现的“理”的精神,不可仅从字面上理解法律。二要掌握时机,依具体条件而定,即适用刑罚或轻或重,要“临时观衅”。总之,执法者要善于变通循理,切“不可以一方行之”、“一体守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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