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百科网

美国司法制度

[拼音]:Meiguo sifa zhidu

[外文]:judicial system of the United States

美国是英、美法系国家。独立前,原13个殖民地基本沿袭英国的法律传统,又根据各自需要自立法令,自成司法体系。独立后,1787年美国 对司法权作了原则性规定,1789年美国国会颁布的《司法条例》规定了联邦 的组织、管辖权和诉讼程序,逐步形成了现有的司法制度。美国司法制度的主要特点有:贯彻三权分立的原则,实行司法独立; 组织分为联邦和地方两大系统;联邦较高 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等等。

司法组织

组织复杂,分为联邦 和州 两大系统,适用各自的 和法律,管辖不同的案件和地域。联邦 系统由地方 、上诉 和较高 组成。联邦地方 是审理联邦管辖的普通民事、刑事案件的初审 ,每州根据本州人口多少,设立1~4个地方 ,法官 1~27人不等。联邦上诉 分设在全国11个司法巡回区,受理本巡回区内对联邦地方 判决不服的上诉案件,以及对联邦系统的专门 的判决和某些具有部分司法权的独立机构的裁决不服的上诉案件,法官 3~15人不等。联邦较高 是联邦 系统中的较高审级,由1位首席法官和8位法官组成,其判决为终审判决,并享有特殊的司法审查权(见(美国联邦较高 )。州 系统极不统一,一般由州初审 、州上诉 和州较高 组成。州初审 是属州管辖的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一审 。州上诉 审理不服州初审 判决的上诉案件。州较高 是州的较高审级。此外,还有国会根据需要通过有关法令建立的特别 ,如联邦权利申诉 等。法官实行不可更换制、专职制、高薪制、退休制。美国没有统一的行政 ,行政 案件除由普通 审理外,各独立机构也有权受理和裁决(见美国独立机构)。

美国检察机关与司法行政机构不分,联邦总检察长即司法部长,为总统和 的法律顾问,监督司法行政管理,在联邦较高 审理重大案件时,代表 出庭,参加诉讼。检察官受司法部领导,配属于各级 。

诉讼程序

民事诉讼程序采用辩论制,独任审理;部分诉讼,特别是侵权诉讼等由陪审团裁断,法官判决。刑事诉讼程序的特点是:联邦和若干州保留大陪审团审查重罪 的制度;非法取得的证据不得采纳;广泛使用审判前的“答辩交易”;辩护时,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被告律师,刑事案件中的公诉人和被告律师相互对抗争辩,法官不主动调查,仅起“消极仲裁人”的作用。

司法审查制度

作为联邦原则正式确定,始于1803年联邦较高 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首席法官J.马歇尔代表 认为,“违宪的法律不是法律”,“ 取缔一切与之相抵触的法律”,明确宣布国会1789年颁布的《司法条例》第13条违宪,从而确立了 拥有审查国会通过的法令的职权,逐步形成司法审查制度。这一制度成为维护统治秩序,实行权力制衡的一种政治手段,以后为许多国家所仿效。美国的司法审查权由普通 ,主要由联邦较高 行使,其方式是审理具体案件所适用的法律是否违宪,审查对象除国会制定的法律外,还包括总统的行政措施(见违宪审查制度)。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付依煊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美国司法制度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付依煊;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82133.html

赞 ()
我是一个广告位
留言与评论(共有 0 条评论)
   
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