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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供应管理法

[拼音]:wuzi gongying guanlifa

[外文]:law of material management and supply

调整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计划收购、分配、供应与销售中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在资本社会,商品交换只能根据价值规律的要求,通过竞争的方式来实现。资本国家除在战争、能源危机等特殊情况下,对某些重要物资的供应和战略物资的出口进行直接干预外,在通常情况下并不直接干预物资购销活动。在社会社会,随着生产资料主义公有制的建立和国民经济有计划发展的要求,国家通过制订法律、条例、指示等,对有关国计民生的重要物资的供应实行计划管理,进行国家干预。

我国成立后,为了有计划地进行主义建设,曾先后颁布了一系列物资管理法规,重要的有:1951年1月4日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关于统购棉纱的决定》,1953年11月19日中央人民 政务院《关于实行粮食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1954年9月9日中央人民 政务院《关于实行棉布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的命令》、《关于实行棉花计划收购的命令》,1956年7月1日《重工业部产品供应合同暂行基本条款》,1963年8月30日国家经济委员会《关于工矿产品订货合同基本条款的暂行规定》,1964年3月27日《 关于1964年收购农副产品奖售问题的通知》,1964年5月6日 批转的林业部、铁道部、国家物资总局制订的《木材统一送货办法》,1966年3月8日商业部《商业系统内部商品调拨若干规定试行办法》,1978年1月9日《 批转燃料、电力凭证定量供应办法的通知》,1979年5月8 日商业部《商业系统内部百货、文化用品、针织品调拨若干规定试行办法》,1981年2月20日商业部《商业系统内部纺织品调拨若干规定试行办法》,1984年1月 发布《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和《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等等。

根据我国生产力的发展水平和各种农副产品对国计民生的重要程度, 将农副产品分为一、二、三类进行管理,分别采取统购、派购和议购三种政策(见商业法)。

从第一个 开始,我国在实行物资计划分配体制的条件下,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工矿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重要程度和产销情况,把它划分为国家统一分配物资、 各有关部统一分配物资和地方管理物资三种类型,分别采取不同的供应管理办法。国家统一分配物资,简称“统配”物资,是关系国计民生的主要生产资料,由国家计划委员会统一分配,编制物资平衡表和分配计划,报 批准下达。中央有关部统一分配物资,简称“部管”物资,是在国民经济中比统配物资较为次要、但面向全国的产品或属于专业性强的专用产品和中间产品,由有关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分配,编制平衡表和分配计划,报国家计委备案。对国家统一分配的统配物资和部管物资,生产企业和其他部门都无权支配,由国家有关部门统一组织产品的订货,供需双方签订合同。统配、部管物资的种类,每年不尽相同。地方管理物资,简称三类物资,除统配、部管物资外,统称为地方管理物资。随着我国物资管理体制的不断改革,国家为了把生产资料的流通搞活,在对生产资料的生产和分配实行计划管理的同时,发挥市场调节的辅助作用,根据生产资料在国计民生中的重要程度和供求情况,1980年将生产资料划分为计划分配物资、物资供销企业经营物资和生产企业自销物资三大类;1981年又把我国生产资料划分为计划分配,优先订购和自由购销三大类。

在我国,对进入市场的商品,国家也分三类,实行商品分级管理。第一类商品系指关系国计民生的商品,所有收购、销售、调拨、进口、出口、库存等指标,均由 集中管理。第二类商品系指一部分生产集中,供应面宽,或生产分散,需要保证重点地区供应,或出口需要的商品。这类商品由 确定商品政策,统一平衡安排收购、调拨、进出口等主要指标,由 有关部委管理。除了一、二类所列商品和统配部管物资外,其他属于第三类商品。每类商品的具体种类,视商品的供需情况在不同时期有不同规定。目前,国家对第一类商品实行统购统销政策,对第二类商品实行统一收购、派购或包销政策,对第三类商品实行议购议销、生产单位自销或由商业部分选购的政策。

国家对重要物资的计划收购和计划供应,主要是通过购销双方订立经济合同的方式进行。1981年12月13日第五届 第四次会议通过的《我国经济合同法》规定;“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必须按国家下达的指标签订经济合同;如果在签订时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双方上级计划主管机关处理。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产品和项目的经济往来,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签订经济合同”,“违反法律和国家政策、计划的合同为无效的经济合同,没有法律约束力”。根据《经济合同法》的规定,1984年1月23日 发布了《农副产品购销合同条例》、《工矿产品购销合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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