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minshi shenpan guanxia
[外文]:civil jurisdiction
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依照法律规定, 在其管辖范围内行使审判权,称为管辖权。审判权与管辖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审判权是国家赋予 审判民事案件的权限。管辖权则是在 体系内某一级 、某一地区的 所具有的审判某些民事案件的权限。某一 对无管辖权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并不当然无效,而对无审判权的案件所作的判决当然无效。对管辖,一般按照3种不同的标准加以区分:
(1)以法律规定和 裁定为标准,分为法定管辖与裁定管辖。法定管辖又分为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裁定管辖又分为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
(2)以强制规定和任意规定为标准,分为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
(3)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分为共同管辖与合并管辖。
法定管辖指依法规定的属于某一级或某一地区 的管辖。分为:
级别管辖又称事物管辖。根据案件的性质、影响的范围和诉讼价额,划分 体系上下级之间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这是世界各国确定级别管辖的通例。1974年《匈牙利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价额超过30万福林的案件由州 管辖。涉及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诉讼均由州 管辖。美国联邦地方 管辖诉讼价额10万元以上的案件,10万元以下的案件由市 管辖。我国确定级别管辖,主要以案件性质和影响范围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6~19条规定,我国在各级人民 之间划分案件的管辖情况大致如下:
(1)基层人民 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该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人民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涉外案件和在所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3)高级人民 管辖在所辖区域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4)较高人民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和该院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土地管辖。根据 的辖区和当事人所在地、诉讼标的所在地的关系来划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管辖,即在级别管辖的基础上,进一步划分同级人民 对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是从纵的方面划分,地域管辖是从横的方面划分。民事诉讼中的地域管辖,从 来看,是它的一种权限;从当事人或诉讼标的与 辖区的关系来看,则是一种属籍,即审判籍。审判籍分为两种,其一是普通审判籍(或称普通管辖),即以被告与 辖区的关系来确定管辖,也就是通常所谓“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被告在某个 辖区,案件就由该 管辖。其二是特别审判籍(或称特别管辖),即以诉讼标的与 的关系来确定管辖。诉讼标的在某个 辖区,案件就由该 管辖。
以当事人所在地和诉讼标的所在地确定地域管辖,早在古罗马就已实行,至今仍为世界各国所沿袭,而以德国1877年、日本1890年《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最为详明。我国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分为一般管辖与特别管辖两种。一般管辖,也是以被告所在地作为标准,《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规定,民事诉讼由被告户籍所在地人民 管辖;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与居所地不一致的,由居所地人民 管辖。对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诉单位所在地人民 管辖。关于公民的一般管辖,实行“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但在某些例外的情况下,允许由原告所在地人民 管辖。《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1条规定:非军人对军人提起的诉讼,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身份关系的诉讼,对正在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对正在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都由原告所在地人民 管辖。我国的特别管辖,也以诉讼标的所在地作为标准。《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2~28条规定,特别管辖有以下7种:
(1)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人民 管辖;
(2)因合同 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 管辖;
(3)铁路、公路、水上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负责查处该项 的管理机构所在地人民 管辖;
(4)航空运输中发生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合同签订地人民 管辖;
(5)因航空事故追索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由事故发生地或者航空器最初降落地人民 管辖;
(6)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追索损害赔偿的诉讼,由受害船舶最初到达地、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者加害船舶船籍港所在地人民 管辖;
(7)追索海难救助费用的诉讼,由救助地或者被救助船舶最初到达地人民 管辖。
以强制规定与任意规定为标准划分的管辖分为:
专属管辖指某些案件仅限于一定地区的 管辖,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方式加以变更。
专属管辖与特别管辖既相一致又不完全一致。这取决于法律是否对此加以明确规定。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动产所在地 对不动产诉讼的管辖为专属管辖。凡是法律没有明文规定的,就不是专属管辖,而是特别管辖。规定专属管辖的目的在于维护国家和社会的利益。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对专属管辖和特别管辖作了明确划分。根据该法第30条的规定,划入专属管辖的案件有如下4种:
(1)因不动产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 管辖;
(2)港口作业中发生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 管辖;
(3)因登记发生的诉讼,由登记机关所在地人民 管辖;
(4)继承遗产的诉讼,由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 管辖。
协议管辖又称合意管辖、约定管辖,指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约定第一审管辖的 。按照各国立法的通例,协议管辖有如下限制:
(1)不能改变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
(2)只限于第一审案件;
(3)协议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专属管辖与协议管辖具有相互对应的关系,二者都是对于地域管辖的补充或变更。
协议管辖虽是各国立法通例,但允许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各国规定不尽一致。一些国家只限于一定的案件,例如《罗马尼亚主义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9条规定,商业贸易活动中发生的各种诉讼,可以由当事人协议管辖。另一些国家不作任何限制,例如《俄罗斯联邦民事诉讼法典》第120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改变对案件的地域管辖。有一些国家对协议管辖的案件范围,并不作任何限制,而是对当事人协议的内容加以限制。例如,日本《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当事人的协议必须限定在一定法律关系所发生的案件以内。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给人民 和当事人留下了极大的机动余地,对国内民事诉讼没有规定协议管辖。
以诉讼关系为标准划分的管辖分为:
共同管辖又称选择管辖,即同一诉讼有几个管辖 ,原告可选择其中一个 ,由该 作为这一案件的管辖 。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20条第3款规定,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户籍所在地、居所地在两个以上人民 辖区的,各该人民 都有管辖权。为防止几个 同时受理同一案件,该法第31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 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 的,由最先收到 状的人民 受理。
合并管辖又称牵连管辖,指对某个案件有管辖权的 ,可以管辖与此案有牵连的诉讼案件。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109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即由审理原当事人间案件的人民 合并管辖。
以 裁定为标准划分的管辖分为:
移送管辖指某一 将已经受理的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 审理。设立移送管辖,是为了便利当事人进行诉讼。移送管辖必须具备3个条件:
(1)移送 已经受理某一案件;
(2)移送 对该案件无管辖权;
(3)受移送的 必须确有管辖权。同时符合这些条件,方可进行移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2、34条规定,移送管辖分为两种:
(1)同级人民 之间的移送管辖:人民 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自己管辖时,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 ,受移送的人民 不得再自行移送。这一规定可以防止拖延诉讼,避免 之间对案件互相推诿。
(2)上下级人民 之间的移送管辖:上级人民 有权审判下级人民 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 审判。下级人民 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 审判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 审判。这种移送管辖不同于同级人民 之间的移送管辖。它主要用来调整级别管辖,是对级别管辖的一种补充或变通措施,是指定管辖的一种特殊形式。例如上级 把案件交下级 审判,就是指定下级 管辖该案件,它与同级 间的移送程序不同。下级 将它所管辖的案件报请上级 审判,需要得到上级 的准许。
指定管辖指上级 以裁定方式,将某一案件指定下级 管辖。指定管辖的实质是使本来没有管辖权的 ,由于上级 的指定,被赋予管辖权。设立指定管辖,目的是使 因地制宜适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就其性质来说,指定管辖是 在行使审判权过程中,用来解决诉讼程序的一种裁定行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33条的规定,指定管辖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
(1)有管辖权的人民 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例如,该 辖区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或当事人请求该 所有的审判人员回避等,遇到这种情况,就由上级人民 指定管辖。
(2)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 指定管辖。它们的共同上级 ,又称直接上级 。如果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两个基层 分属两个不同的地区,其共同上级 为高级人民 。
严正声明:本文由历史百科网注册或游客用户丁铭汐自行上传发布关于» 民事审判管辖的内容,本站只提供存储,展示,不对用户发布信息内容的原创度和真实性等负责。请读者自行斟酌。同时如内容侵犯您的版权或其他权益,请留言并加以说明。站长审查之后若情况属实会及时为您删除。同时遵循 CC 4.0 BY-SA 版权协议,尊重和保护作者的劳动成果,转载请标明出处链接和本声明内容:作者:丁铭汐;本文链接:https://www.freedefine.cn/wenzhan/8204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