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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选特级教师的暂行规定

[拼音]:guanyu pingxuan teji jiaoshi de zanxingguiding

1978年12月我国教育部和国家计划委员会联合颁发试行的一项规定。目的是提高人民教师的社会地位,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作用。

(1)评选目的:a.提高教师的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增强教师的光荣感、责任感,使他们能长期坚持教育工作岗位,为主义教育事业贡献力量。b.奖励教师对教育工作做出的贡献,表彰先进,树立榜样,以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鼓励他们学 先进,不断提高政治、文化、业务水平,努力提高教育质量。

(2)评选对象:主要是中学、小学、师范学校、盲聋哑学校、教师进修学校、教学研究机构、校外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幼儿园的教养员等。

(3)评选条件:在政治上必须拥护我国 党,拥护主义,热爱教育事业;认真执行党的教育方针,热爱学生,工作一贯认真负责,勤勤恳恳,刻苦努力;努力学 、 思想,理论联系实际,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 主义道德品质的修养;思想作风好,在教师中和教育界有一定威望。在业务上,必须对所教学科有较丰富的理论知识和教学经验,教学质量高,在改革教学中勇于创新,作出了具有较高水平的成果(包括著述),等等。

(4)奖励办法:a.提高政治地位和社会地位。由省、市、自治区人民 颁发特级教师证书。 有些特级教师可推选为各级人民代表或 ,或吸收其参加一定的社会活动。退休后,可由学校聘请作名誉校长、教育顾问,或由学术团体安排相当的名誉职务。b.提高工资待遇。对评选出的特级教师,在全国未实行工资改革以前,暂时采取补贴办法。c.发挥专长。由师范院校、教师进修院校、教学研究机构和教育出版机关聘请作特约教师、特约研究员和特约编审等。

截至1982年1月底,我国已有26个省、直辖市先后在所属各类普通学校(主要是中、小学)中评选了特级教师,计1113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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