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honghua Renmin Gongheguo nongye shuishou zhidu
[外文]:agricultural tax system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我国对从事农业生产和有农业收入的单位与个人征收农业税所颁布的条例、细则等规定的总称。是农业税收法制的表现形式,以及征收机关业务工作的准则。农业税收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始终着眼于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和农民生活的改善,贯彻国家利益与农民利益兼顾的原则、税负公平合理的原则和在稳定农民负担的基础上鼓励增产的原则。
沿革我国新 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抗日 根据地和解放区,在利用、改造旧田赋的基础上,先后开征了农业税,建立并逐步形成了新型的农业税收制度。1948年,为适应 后农村土地大体平分的新情况,华北地区、山东、陕甘宁、东北地区、内蒙古地区等老解放区普遍进行了农业税收制度的改革,废除累进税,改行比例税,分别采用扣除免征额和无免征额的比例税率,并在1949年我国建立后的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和农业主义改造时期继续沿用。
1949年5月我国人民解放军渡江作战前后解放的地区称新解放区,人口约占全国农业人口的2/3。新解放区征收农业税具有战时的、分散的、过渡的特点。1950年9月5日,中央人民 根据新解放区尚未进行 的情况制定颁行了《新解放区农业税暂行条例》,统一了新区的征税制度。为了削弱封建地主经济,限制富农经济,农业税实行差度较大的全额累进税率。税率分为40级,第1级为3%,第40级为42%。1952年新解放区 完成,政务院相应修订了税率表,缩小了全额累进税率差度,将税率分为24级,第1级为7%,第24级为30%。
1953~1956年农业主义改造期间,老解放区和新解放区的农户,均已组织起来成为统一经营的合作经济。在此基础上,国家对农业税收制度进行了改革。1958年6月3日公布了《我国农业税条例》,统一了全国的农业税收制度。
截至1991年,该条例除某些具体规定随着农村经济发展变化作了修订、补充外,整体基本没有变动。
农业税制基本要素纳税义务人一切从事农业生产、有农业收入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农业税的纳税人。纳税单位包括:乡、村各种农业生产合作组织,乡镇办的种植业企业,国营农场,中外合资农场,以及有农业收入的企业、机关、部队、学校、团体和寺庙等。纳税个人包括:有自留地的合作组织成员、各类自营专业户、个体农民和有农业收入的其他个人。农村实行以家庭经营为主的联产承包制度后,农业税征收仍以合作组织为纳税单位,实行分户承包经营的,由承包户缴纳。
课税对象为各种农业收入。包括粮食作物和薯类作物的收入,棉花、麻类、烟叶、油料、糖料等经济作物的收入,园艺、林木、水产等农林特产收入,以及经 批准征收的其他收入。全国列入征税范围的农业收入占全国农业总收入的20%以下。农业收入的计算标准是:种植粮食作物的收入,按照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薯类作物的收入,按照同等土地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种植棉花、麻类、烟叶、油料和糖料作物的收入,参照种植粮食作物的常年产量计算;农林特产收入,可以按照商品产品的销售收入计算,也可以按照生产产品的收入计算,由各地确定。常年产量是根据某一地区的自然条件和当地一般的经营情况确定的正常年景下的农作物生产品的收获量。它不是实际产量,而是专门用作计征农业税的标准产量,也叫计税产量。1991年全国的计税产量仅相当于农业实际产量的30%左右。因此,以常年产量作为计算农业收入的标准,体现了增产不增税的负担政策。
税率农业税征收实行比例税率。税率分为两类:一类是平均税率,另一类为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前者体现纳税的一般水平和地区之间的差别,后者体现纳税人相互之间的差别。平均税率是指一定地区范围内全部农业税纳税人应纳税额的总和对全部课税收入的百分比。这个百分比就其对全国或省、或县而言即称为全国平均税率、省平均税率和县平均税率。《我国农业税条例》规定,全国平均税率为常年产量的15.5%,实际执行为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平均税率,是由 根据全国平均税率,结合各地不同经济情况,分别规定的;自治州、县(市、自治县)的平均税率,分别由上一级人民 规定。纳税人适用的税率,是指每个纳税人应纳税的法定比例,由县级人民 根据上级 规定的平均税率,结合纳税人的经济情况分别核定。上述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主要指集体经济单位,即乡、村合作组织适用的税率。全民所有制单位、自营专业户和个体经营者以及农林特产经营者适用的税率另有规定。农林特产的税率是按产品规定。一般产品的税率为5~15%。少数获利大的产品适当提高税率,较高不超过30%。大宗产品的税率,由 统一规定;非大宗产品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规定。农林特产按产品定税率,有利于调节农业内部的比较利益,稳定农民的种粮积极性。
优待和减免①农业税的优待主要包括:对农业科学研究机关和农业院校的农业科学试验用地一律免税;对纳税人依法开垦荒地或用其他办法扩大耕地面积所得到的农业收入,在一定时期内免税;对在山地上重新垦殖或新垦复的桑园、茶园、果园和其他经济林木,定期减税或免税;对因兴修农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而提高了单位面积产量的土地,按受益前的情况评定常年产量等等。
(2)农业税的减免分为灾歉减免和社会减免两类。纳税人因遭受自然灾害而歉收的,按照其歉收成数,减征或免征当年的农业税。对生产落后、生活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对革命烈士家属、在乡的革命残废军人及其他因缺乏劳力或其他原因而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经县级人民 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征收形式我国的农业税,除了农林特产全部征收货币外,按评产计征的粮、棉、油、麻、烟、糖等作物主要征收实物,并以征收粮食为主。征粮工作同粮、棉、油统购工作结合进行。纳税人依税法规定义务缴纳的实物,由商业、供销等部门代 门接收,然后作价通过银行将财政粮价款缴入国库。这种实物征收、实物结算的办法,对于国家掌握农产品,特别是掌握粮食以及组织财政收入起了积极作用。
1985年起,国家着手改革农产品统派购制度。对粮食、棉花改统购为定购。其他农产品除个别品种外,也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在推进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新形势下,农业税征收制度也相应作了改进,即由原来以征粮为主,改为折征代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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