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Riben Zhanhou Gaige
[外文]:reformations of Japan post-World War Ⅱ
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后,在反 盟国和日本人民的要求下,由美国占领当局主持,在日本政治、经济和教育等方面实行的“ 化”改革。改革从修改 开始。1945年10月,盟军较高司令官D.麦克阿瑟指示日本 修改1889年制定的 《明治 》,1946年11月3日公布新的《日本国 》,翌年5月3日正式实施。新 第 9条规定日本永远放弃战争和战争手段。通过修改 ,改革了日本的 。同时,还在教育制度和经济等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政治改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改革天皇制:新 取消了天皇总揽国家一切统治权的权力。 第1 条规定,天皇只是“日本国的象征,是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其地位,以 所属的全体国民的意志为依据”。 第3、4条规定,“天皇关于国家的一切行动须有内阁的建议和承认,由内阁负其责任”。他“只能行使 所规定的有关国事行为,并无关于国政的权能”。同时,废除辅佐天皇的枢密院、贵族院及天皇制的支柱-军部。1946年1月1日,裕仁天皇发表《人间宣言》,宣布自己不是神而是人,自我否定其所拥有的神权。对天皇制的改革,不仅革除了类似封建帝王的专制主义大权,而且铲除了 帝国主义的精神支柱-天皇主义。
(2)改革议会制:战前日本议会分为众议院和贵族院,贵族院的权力大于众议院,议会不对选民负责,而对天皇负责;通过改革,取消了贵族院,设众议院和参议院,两院均由20岁以上男女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其次,取消天皇以敕令、敕语立法的权利,排除天皇和军队对议会的控制和干涉。新 第41条规定,“国会是国家的较高权力机关和唯一的立法机关”,修改 、制定法律、审议预算、任命 大臣等一切重大问题均由国会决定。
(3)改革内阁制:战前 大臣由元老和重臣推荐,由天皇任命, 大臣奉天皇之命组织内阁;经改革,建立了议会制内阁, 大臣由国会确定,一般由在众议院中占多数席位的 *党总裁担任。新 第65、66条规定,“行 属于内阁”,“内阁行使行 ,对国会负连带责任”。 大臣和其他国务大臣均由文官担任,职业军人不得担任。内阁负责 国务,处理外交,缔结条约,编制预算,制定政令,决定大赦、特赦,掌握 等有关行政事务。
(4)改革中央集权制,实行地方自治:战前地方的一切行政事务和 ,均由中央决定和管理;新 第92、95条规定,都、道、府、县、市、町、村在 和法律所允许的范围内实行地方自治。地方领导人由当地居民直接选举产生。地方可设各级议会,编制预算、制订地方性条例和法令。
(5)改革司法制度:战前,天皇是法律的较高主宰;经改革,一切司法权均归较高 和下级 。同时,扩大了司法机构的独立性,较高 成为同国会、内阁鼎立的独立机构。
(6)扩大民 利:新 第10~40条规定了国民的义务和权利,特别是过去政治地位很低的女人,从此也和男人一样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教育改革战前日本教育带有封建 军国主义色彩;战后盟军总司令部连续发出指令,要求排除教育领域中的 军国主义,禁止用神道进行宣传和教育。1947年3月31日日本 发布《教育基本法》,改革中央集权的教育行政体制,实行与地方自治相适应的地方分权制,由民选的各级教育委员会负责当地教育行政及教员任免等事务。国民义务教育由6年延长为9年。通过教育开发“人材资源”,有力地推动了日本经济的发展。
解散财阀以封建血缘家族为中心形成的日本财阀,是日本 军国主义的经济基础和对外进行经济侵略的先锋。日本投降后,作为日本经济非军事化和 化的一项措施,盟军总司令部指令“解散财阀”。这项工作的第1阶段是成立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指定三井、三菱等83家为控股公司,指名“十大财阀”的56人为财阀家族,勒令他们交出面值达75.7亿多日元的 1.6亿余张股票。交出的股票,一半以上作为财产税上缴,其余由控股公司整理委员会公开 。 后付给公债,公债偿还期为10年以上,在战后通货恶性膨胀的情况下,这种偿还等于没收。于是,财阀家族失去了股票和资本,他们的总公司解体,总公司和子公司间的控股主从关系随之瓦解,财阀家族退出财界。第2阶段是防止日本垄断资本复活。美国占领当局指令日本 于1947年7月20日发布《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保证公平交易的法律》(简称《禁止垄断法》),同年12月18日又发布《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简称《集排法》),禁止以卡特尔协定之类的形式进行垄断,并指定 325家公司为经济力量过度集中的企业,令其分散化小。《禁止垄断法》对持有股票、兼任要职、合并企业、引进外资和国外新技术等都作了种种限制,以防止垄断财团复活。由于后来美国对日占领政策的转变,“解散财阀”工作进行得很不彻底。83家控股公司中被解散的只有三井、三菱等28家;《集排法》指定的 325家公司中分散化小的只有11家。《禁止垄断法》后经数次修改,放宽了限制。尽管如此,“解散财阀”对战后日本经济的发展仍然产生了积极的影响。具有实际管理能力的中上层管理人员登上财界的领导岗位,建立了资本和经营相对分离的新体制,对改善经营管理起了较好作用。
农地改革改革前,佃租地有236.8万多町步(1町步约合 1公顷),占全部耕地的45%左右。无地或少地的101.6万多户农民佃耕这些土地,缴纳收获量50~80%的地租,过着饥寒交迫的生活。这种情况严重阻碍农业的发展。由于战后空前的粮食危机,土地和粮食问题更加突出。因此,日本 继1945年12月28日公布第一次《农地改革法》后,在盟军总司令部的敦促下,又于1946年10月21日发布了第二次《农地改革法》。该法规定:
(1)由国家征购不在村地主的全部土地、在村地主的 1町步以上的出租地(北海道为 4町步)、农地委员会认为不宜耕种的土地、出租地和自耕地超过 3町步以上的土地(北海道为12町步)以及经营上所需的房地、草地和未开垦地。
(2)被征购的土地卖给佃农和少地农民。
(3)成立由地主 3人、自耕农2人、佃农5人组成的市町村农地委员会。
(4)残存租地的地租改为货币地租,地租率是水田25%以下,旱田15%以下。根据该法, 征购174.19万町步地主、寺院、神社、教会的土地,加上军用地和其他国有地,列入改革的土地共 193万多町步。经改革,474万多户佃农和少地农民买到189.9万多町步土地。自耕地增加到 467.5万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89%;佃租地只剩51.4万多町步,占全部耕地的不足10%。不在村地主完全被消灭,在村地主基本被消灭;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增加到 541.1万多户,占农户总数的87%;佃农和半佃农减少到22.3万多户,占13%。于是,基本上消灭了寄生地主及其土地所有制。
日本战后的改革虽然很不彻底,但打击了 军国主义势力,加速了资产阶级 化进程,对日本资本经济的恢复和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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