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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不两利政策

[拼音]:sanbu-liangli zhengce

我国内蒙古自治区1947~1952年在畜牧业地区进行 改革时实行的政策的简称。具体内容是:“不斗、不分、不划阶级”,废除封建特权,改革旧的“苏鲁克”制度;实行“牧工牧主两利”,放牧自由,扶助贫困牧民发展生产。

1947年,内蒙古成立了自治区,使内蒙古地区的社会经济情况、阶级关系、民族关系发生了很大变化。这时,牧区的主要矛盾是封建统治阶级和牧民的矛盾。王公贵族、封建牧主享有各种特权,如王公世袭、不当差、不纳税、养奴隶、霸占牧场、征用无偿劳役等,贫困牧民遭受的剥削压迫极为严重。 王公贵族、 大牧主实行“苏鲁克”制度,即将畜群派给牧民放牧,使牧民除挤点奶食,拣些脱落的绒毛,生产双羔时留下一只外,别无所得。自治区成立后,牧民迫切要求实行 改革,取消封建特权,改革不合理的“苏鲁克”制度,恢复和发展生产,改善生活。

牧区畜牧业与农业不同,具有分散性和脆弱性的特点。牲畜既是生产资料,又是生活资料,容易受到破坏。因此,在牧区 改革中,如果按农区的做法,公开划阶级,发动群众诉苦,斗争牧主,平分牲畜,就会打乱畜群的结构,造成牲畜的散失和死亡甚至不正常的 杀。拥有较多牲畜的劳动牧民,也会由于害怕平均分配,而乱宰牲畜。这样, 改革不仅不能促进畜牧业的发展,反而会使生产下降。我国 党内蒙古工作委员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 从内蒙古实际出发,根据牧区特点,在改革中执行了依靠劳动牧民,主要是依靠贫苦牧民,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从上而下地进行 协商与从下而上地发动群众相结合的方针,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这些政策主要是:废除封建阶级的一切特权(不负担公民义务,强迫征役,无偿劳动,霸占牧场等),废除奴隶剥削,保护牧场,保护畜群,实行放牧自由。牧主阶级由盟旗领导机关根据牧区阶级关系加以区分。对牧主畜群的放牧,采取改革“苏鲁克”制度的办法,即:原放牧户一般不动,由过去无偿放牧改为牧工(牧户)与牧主签订合同,对当年仔畜的繁殖成活、成畜保育及畜产品实行比例分益或定出合理的放牧费等。实行这一系列政策,取消了封建牧主阶级的特权,保存了牧主的畜牧经济,做到了牧工牧主两利。对那些自己没有牲畜又没有放“苏鲁克”的贫苦牧民, 每年从征收的牧业税(以畜代税的牲畜)中拨出一部分,无偿发放给贫苦牧民,扶植其发展生产。

实行“三不两利”政策,完全符合牧区社会经济的特点,不仅避免阻力和损失,顺利地完成了牧区的社会改革,而且在政治上扩大了统一战线,加强了民族之间和民族内部的团结,稳定了社会秩序,巩固了祖国的边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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