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Riben xingzheng jigou
[外文]:administrative organs in Japan
日本管理公共事务的中央和地方行政体系。它是日本 的重要组成部分。
沿革日本的行政机构是由明治维新后在中央 实行的太政官制(见日本 )演变而来的。中央行政机构(内阁)根据天皇的敕令建立,国家的较高行 属于天皇,而不属于内阁。内阁下属行政机构称为“省”。20世纪30年代以来,为适应日本帝国主义对外扩张的需要,内阁下属各省的行政机构有过若干变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废除了天皇集权制的敕令内阁,实行议会内阁制。日本行政机构根据国际协议的规定和国家政治、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进行过多次改革。1952~1953年确立了现行日本行政机构的雏型。
构成日本行政机构由中央行政机构和地方行政机构组成。
中央行政机构即内阁。内阁领导下的机构由内阁机构、 府及其所属机构和12个行政省组成。日本实行以天皇为象征的议会内阁制。根据《日本国 》规定:国家的行 属于内阁。内阁是日本的较高行政机构,一切重要决策皆由内阁制定和执行。内阁由 大臣及其他国务大臣组成,但所有内阁成员都必须是文职人员。内阁 大臣也称首相,是较高行政首脑,由国会提名经议员选举产生,并经天皇任命。内阁其余各国务大臣均由 大臣任命,但其中 1/2以上必须从议会议员中选任。战后以来,历届内阁绝大部分成员是由在议会中占多数议席的 *党(执 *党)的议员组成,该党的领袖(总裁)便成为当然的内阁 大臣。
(1)内阁机构的主要任务是辅助 大臣,协助内阁工作,承上启下,审理有关提交内阁进行决策的事项。内阁机构包括:a.内阁官房,即 办公厅,是内阁执行行政事务的主要助手,主管内阁的日常事务,调查、搜集国内外情报,研究审议内外政策,为内阁决策提供根据。内阁官房长官由 大臣任命,是内阁中掌握实权的人物。下设有参事官室、审议官和调查官室。b.内阁法制局,是内阁的法律顾问和咨询机关,主要负责审查有关法律案、政令案、条约案,并向内阁申述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法制的事项。法制局长官虽然不是内阁成员,但可以出席内阁所有会议,发挥重要作用。c. 院,是协助内阁管理 行政的独立性机构,负责主持国家公务人员的考试、晋升、任免,决定其职别、薪俸等事项。 官不受内阁更迭的影响,保护相对稳定性。 院由 官组成 会议,下设事务总局,专管 院的业务工作。d.安全保障会议,是内阁 大臣在国家安全方面的咨询机构,实际上是日本国防的决策机构。其成员包括内阁 大臣(担任议长)、副 大臣、外务大臣、大藏大臣、防卫厅长官、经济企划厅长官和国家公安委员会委员长等。
(2) 府及其所属机构。 府由 大臣亲自担任首长,是统一 各部门政策的行政机关。除 府本府外,另设有3个委员会和9个厅。 府本府即 大臣办公室,主要负责有关抚恤、统计、荣典以及其他部门不管的事项。本府总务长官由 大臣在国务大臣中任命,是 大臣在本府的主要助手。3个委员会为:国家公正交易委员会、国家公安委员会、公害等调整委员会。9个厅的职责是:宫内厅,负责掌管皇室事务及天皇有关国事行为等事务;总务厅,1984年取代原行政管理厅,掌管行政管理和监察,负责综合调整内阁各机关事务;防卫厅,处理有关防卫事务;经济企划厅,负责制定经济方针和计划,掌管综合调整基本政策等事务;科学技术厅,负责掌管国家科学技术研究;环境厅,负责防治公害,加强环境保护;国土厅,负责国土的整治、开发、利用与整理;北海道开发厅,负责加强北海道地区特别开发;冲绳开发厅,负责加强冲绳地区特别开发。 府下属机构均在 大臣的直接领导下,依法设置内部机构,职责明确,专门掌握一个方面的工作。厅的长官多为内阁成员,由 大臣亲自委任。厅下设局、课(室)等机构,拥有众多的工作人员,实际上起着相当于内阁行政省的作用。
(3)中央12个行政省。它们是中央行政机构的主体。各行政省都设有大臣、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和大臣秘书官等职位。各省均设大臣官房和若干局。12个省的职责是:外务省,主管国家一切外交事务,下设9个局;大藏省,主管国家财政、金融、税收,下设7个局和直属1个厅;通商产业省,主管工商企业、振兴国内外贸易、管理外汇和负责度量衡管理事务,下设7个局和直属3个厅;法务省,执行国家有关司法行政事务,下设7个局和直属1个厅、2个委员会;农林水产省,主管有关改良和发展农业、林业、畜牧、水产业,以及增进农村、渔村的“福利”事业,下设5个局和直属3个厅;邮政省,主管有关邮政、储蓄、汇兑、保险、电气通信等国营事业,下设 6个局;文部省,主管文化、教育、科学技术行政事务,下设6个局和直属1个厅;厚生省,主管增进和提高社会福利、社会保障、以及公共卫生有关事务,下设9个局和直属1个厅;建设省,主管有关土木、建筑等综合行政事务,下设5个局;运输省,主管国内外陆、海、空运输事务,下设7个局和直属3个厅、1个委员会;劳动省,主管工会组织、调整劳资关系,规定劳动标准等有关劳动事务,下设5个局和直属2个委员会;自治省,主管地方自治事务,下设 3个局。上述行政省内部机构一般分省、局、课三个层次,个别行政省在局与课之间加设部一层。行政省内部机构一般设置:内部部局;外局,即直属机构,通常称为厅;附属机构,如研究所、技术院校;咨询机构,如审议会,审查会;地方分支机构。各行政省、厅只设长官、政务次官、事务次官各1人,只有大藏省、通商产业省和农林水产省设政务次官 2人。各委员会设委员长和委员5~7人,不设副职。
地方行政机构日本地方 采取地方自治形式,统称为地方自治体。日本地方行政机构,有一都(东京都)、一道(北海道)、二府(大阪府、京都府)、43个县。它们的办事机构称为厅,行政首长称为知事。每个都、道、府、县下设若干市、町、村。市的办事机构称役所,町、村的办事机构称役场(公所),行政首长称市长、町长、村长。
特点主要有:
(1)适应国家经济形势发展的需要, 广泛干预经济事务,具有经济职能的行政机构增多,但同时注意机构精干,充分发挥机构职能的作用。
(2)实现了行政机构的制度化、法律化。遵循新 原则制定的《内阁法》、《国家行政组织法》和各省厅《设置法》等一系列行政组织法规,明确规定日本行政机构的设置和职责权限。 各部门人数由法律限定,机构编制每年核定一次。各部门官员人数也由法律规定。
(3)防卫厅实行文官制,由文职人员控制军事首脑机关,与战前迥然不同。
(4)存在机构膨胀、开支过大的现象,加重了财政负担。日本的内阁不断提出通过行政改革,对国家行政机构和规模实行“缩减型整编”,强调“简便化”、“合理化”、“效率化”。
(5)日本的地方 具有双重性,既是地方行政机构,又是中央 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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