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拼音]:zizhi jiguan minzuhua
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特点在自治机关的体现。这是И.Β.斯大林首先提出的。在我国,由于各民族的情况不同,在实践中各有其特点。自治机关民族化主要表现在3个方面:
(1)自治机关干部民族化。是自治机关民族化的重要内容之一。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干部来自本民族,同本民族有着密切的联系,熟悉本民族的历史和现状,熟悉本民族的语言、文字和风俗 惯,了解本民族人民的思想感情、要求和愿望。自治地方人民 的负责人由实行民族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自治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有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副主任,自治地方人民 的其他组成人员和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尽量配备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达到真正实现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当家做主、管理本民族内部事务的权利的目的。
(2)自治机关使用本民族的语言文字。《我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民族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当地民族通用的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同时使用几种语言文字的,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以使自治机关更有效地执行自己的职务。
(3)自治机关注意运用实行区域自治民族的喜闻乐见的民族形式,体现他们的民族特点,适合他们的风俗 惯等。实行自治机关民族化,目的在于经过民族化,使民族自治权利得到尊重和发展,同时密切自治机关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加强民族团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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